黔东南环麻罚〔2022〕7号
朱万军:
身份证号码:52272*****11200218
地址: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河坎路81号
2022年3月20日、3月21日、3月30日、4月1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麻江县杏山街道靛冲村的杏山街道靛冲村蜂糖寨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在清空集粪池时,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10月20日、11月2日、11月8日、11月12日、11月20日、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10日共10次将体积约215立方米的未经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粪污从粪污沉淀池里抽排至养殖场下方租用的面积约为34亩的农田里,与麻江温氏农牧有限公司代养生猪后,于2022年3月8日从粪污沉淀池里将约8立方米的未经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抽灌于种植香葱面积约2亩的农田。
以上事实,有 2022年3月20日、4月11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1日、3月30日、4月1日分别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粪污处理台账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委托养猪合同复印件、环保承诺书复印件、土地租赁协议照片打印件、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经营者朱万军身份证照片、管理员朱万江身份证复印件、麻江温氏农牧有限公司职工兰港生身份证复印件和4月6日送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麻责改〔2022〕5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 5月30日依法对你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收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字〔2022〕7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
2022年6月7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邓宗龙,编辑:杨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