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改革和完善道路、出租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10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依法组织了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的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公平竞争审查、呈报审批等规定程序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按照原则同意《麻江县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方案》的批复(麻府函〔2020〕86号),现将我县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的实施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营范围及价格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许可经营范围,在县城市规划区域基础上,以县城中心为基点方圆3公里的圆弧区域内,边缘覆盖至长兴村长田坎、后坝小茶山、土桥河白岩脚废弃砖厂、躲崽坳过坡转弯处,到与凯里市碧波镇接壤的交界线,凡核载4人以上机动车可以安全通行路段和能够安全到达地点,均为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许可经营区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标准,严禁议价、拒载、甩客。
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性客运的,必须依照法规组织运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最高限价下或幅度内自主定价,并提供质价相符的客运服务,不得无故或者违规拒载。
二、经营方式及时段
(一)经营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扬手招车、预约或电召订车、站点租车等整车或者合乘的经营方式,为乘客提供安全、文明、便捷的服务。
1.出租汽车整车客运服务,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中,有乘客4人以下,同一起点乘车并表达不再另外载客意愿,在同一终点下车或者只在与终点同线路沿途下车的经营方式。
2.出租汽车合乘客运服务,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中,在尊重首组乘客意愿的前提下或者驾驶员提前明示合乘未有异议的情况下,为充分利用出租汽车客座资源,实行按人按座计费,途中继续上下乘客的经营方式。
3.出租汽车客运计次标准或者计次方式,按整车客运服务、合乘客运服务分别确定。
整车客运服务:从要约成立起,不论起点、终点个数均记为1次客运服务。
合乘客运服务:在许可经营区域内未超过规定基本里程的,按发生客运的乘次计费,一个起点对应多个终点的,按终点个数计次,有几个终点计几次,同样多个起点对应一个终点的,按起点个数计次,有几个起点计几次,同起讫的乘客只计费一次;同乘中有乘客超过规定基本里程的,驾驶员应负责提示,在超过规定基本里程后,按合乘人均单价打表计费收取。
4.经营客运的出租汽车,必须装置符合规定并经质检合格的计价器,具备自动跳表计数、计费等功能,能准确显示规定价格标准、客运里程、运价总额等主要参数。设置出租汽车计价器,按每500米跳表计费一次设定,以元为单位,在运价总额后0.50元以下舍去、0.51—0.99元的进为1.00元。
(二)经营时段
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时段,分为白天客运时段和夜间客运时段。从每日6:00时起至23:00时前为白天时段;从每日23:00时起至次日6:00时前为夜间时段。
2.出租汽车候客时间,整车客运服务由乘运双方议定;合乘服务从首组乘客入座示意或者同意合乘明示起计时,在许可经营区域内起讫的候客5分钟内必须发车;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以外的客运服务,一般候客30分钟内发车,超过30分钟的,应与合乘的乘客协商确定。
三、调整价格和计价方式
(一)基本客运价格及基本里程
1.整车服务的基本客运价格为2.50元/公里·车,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起讫基本里程为2公里(含2公里)。
2.合乘服务的基本客运价格为1.00元/公里·人·车,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起讫基本里程为3公里(含3公里)。
(二)许可经营区域内的客运价格及计费方式
一是在许可经营区域起讫3公里内的,实行合乘服务计费:
1.单人乘车或者同起讫的2人合乘5.00元/车次;
2.同起讫的3人或者4人合乘8.00元/车次;
3.对起讫点不同或者继续搭载拼坐剩余座位的同车乘客,按前列对应标准执行;
4.同乘中有乘客起讫里程在未绕行下超过3公里的,按1.00元/公里·人·车,打表计收。驾驶员应负责提示。
二是在许可经营区域起讫未发生合乘的,按整车服务计费:
1.搭乘起讫2公里内的,按5.00元/车次计收;
2.搭乘起讫2公里以上的,按2.50元/公里·车次,打表计收。
(三)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客运价格及计费方式
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以外的客运服务,遵循乘客应允、合法客运原则,经营方式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打表里程运价,加合理空驶费计收。
1.最高限价:
整车服务的客运最高限价为2.50元/公里·车;
合乘服务的客运最高限价为1.00元/公里·人·车。
2.空驶费:
对从许可经营区域内出发,超出许可经营区域,起讫里程在5公里(含5公里)内的,不收空驶费;
起讫里程超过5公里以上的,可以加收20%的空驶费,未发生空驶的不收。其中:
含空驶费的整车客运服务最高限价为3.00元/公里·车;
含空驶费的合乘客运服务最高限价为1.20元/公里·人·车。
3.鼓励出租汽车合理合乘,降低乘客个费,但合乘服务的人均运价,必须在高于同线班车票价50%以上至里程最高限价额内,不得与班线客车恶意竞争揽客、抢客。
(四)约车收费
约车即预约或电召订车,必须严格合法电召网约、诚信守诺、就近快捷原则,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约车的不收费;在许可经营区域以外约车的,从与约车乘客要约成立起,开始计时计程,可以按2.50元/公里·车先收取约车空驶费,未发生空驶的不得收费。
(五)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优惠减免
1.对身高1.2米以下儿童乘车不收费,同车同乘的应在核载人数内至少应安排1个儿童免费乘车不得拒载,并有成人陪护。
2.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1.5米的儿童均享受半价乘车优惠,同车同乘的应在核载人数内至少安排1人半价乘车不得拒载。
3.对以上以外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享受优惠减免人员乘车的优惠减免,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承受能内自主制定,公布公示后执行。
(六)延伸服务收费
出租汽车转带稍带货物及信件、延时候客和不适合打表计费的包车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协议价格,由乘运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议定。对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旅不得收费。
(七)夜间时段客运价格
以上六项均为白天时段的客运价格。
夜间时段客运价格在白天时段客运价格基础上,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上浮50%(含50%)以内,制定后公布公示执行。
四、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本次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以当地92号汽油价格达到每升7.58元时,设置为燃油附加费的起征点,开始计算燃油附加费。每个燃油附加费的油价水平计算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年内调整加收燃油附加费不得超过2次(含2次),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测算,报县发改价格、交通客运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公布公示执行,方可收取燃油附加费。
当燃油价格回落到或者低于相应燃油附加费计算的油价水平后,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驾驶员,应及时自行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五、执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营管理,依法客运。本次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建立在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和从事合法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标准,规范客运服务行为,完善客运经营管理,健全企业内部有效管理机制和制度,优化客运功能,强化服务保障,形成客运产权、调度派车和文明服务等良好的合法客运服务体系,按照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严格依法开展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严格定价计价规定,依法收费。本次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建立在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综合效益的基础上,对出租汽车许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价格形式、计次标准、计价器设置、价格时段、客运价格、空驶费、优惠减免、运价油价联动等进行了合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组织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及时转变计价方式,制定企业价格行为规范,建立企业价格自律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及计价方式,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收费。
(三)强化计价器管理,准确计费。取得合法客运的出租汽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在服从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必须加强对计价器的统一安装和使用规范管理,建立约束机制。
一是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和跳表里程设置计价器。
二是完善定期强制维护管理,建立计价器运行企业日查验和驾驶员日自报制度,保障计价器正常运行、准确计费。
三是对未安装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失准的出租汽车一律不得进行收费客运。
(四)加强占道车位停靠管理,促进循环客运。为方便群众搭乘出租汽车和促进出租汽车循环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现有出租汽车临时占道停靠候客车位的充分利用和有效管理,采取必要的限时候客措施,适当减少汽车站停靠车位和车辆数,并在县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切实争取还能划定设置的临时占道停靠候客车位,以保障出租汽车的正常停靠候客和循环客运。
(五)强化诚信建设,保障服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规范和完善出租汽车诚信硬件设施建设,遵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倡导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律管理,革除不合理收费、议价行为,维护诚信经营服务。
一是严格明码标价制度,制作价格公示牌在办公地点、车上、主要街道和网站等处,公示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打表收费规定,公开、透明收费行为。
三是完善约车诚信守约制度,建立互信守约体系,严管违约车辆业主,采取必要措施管理恶意订车、约车行为。
四是对搭乘不便的乘客应主动做好安全上下车服务,扶老携幼、助残帮疾,规范文明行为。
五是严禁欺骗性议价,严禁违规收费,严禁故意绕行。
(六)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政策,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最大化。
(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运价政策。县公安、市监、城管等部门应加大对出租汽车客运的执法力度,支持配合县发改、交通部门,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及计价方式的实施和执行工作,确保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改革落实到位。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0月15日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在实施执行中,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麻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