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3-19 14:56 字体:[]

麻财监〔20211


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麻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

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麻江县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麻财通〔2020〕46号)工作安排,我局委托黔南黔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全伙人)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麻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会计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

1.会计监督制度未对风险准备、原始股金等重大经济事项和决策程序作出规定。

2.《股金入社入股业务管理制度》“法人单位社员入股累计金额下限不低于300元”不符合《黔东南州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法人社员缴纳股金最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规定;未将《贵州省供销社系统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管理指引(暂行)》第三章第十九条“不得将矿山、房地产、建筑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吸纳为会员。”纳入制度条款,将丹寨县中联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海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江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地产、政府平台公司吸纳为社员。

3.经济业务活动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出台的相关制度。

(1)你单位制定的《入社入股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入社需交纳人民币10元作为入社身份股,法人单位入社需交纳人民币30元作为入社身份股,但麻江股金服务社2019年度入社社员204户均未缴纳入社身份股。

(2)《入社入股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自然人社员入股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起,100万元封顶,2019年度杨兴全、赵祖银、向先金、程传玉4个自然人社员按50元/户入股,低于人民币100元/户的规定。

4.截止2018年12月31日定期普通股金余额72,054,954.70元,2019年新增定期普通股金共计74,780,222.00元,定期普通股金退股共计71,241,206.00元,截止2019年未定期普通股金余额68,515,938.70元,并将定期普通股股金划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同《社员股金退股管理制度》中定期普通股金期限为壹年,原始股金期限为五年,中途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规定不符。

5.费用支付审批流程不符合制度规定。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费用支出支付流程为“审批系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服务社主要领导审批”,同《费用支付审批制度》“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报服务社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服务社主要领导审批→出纳处报销。”不符。

6.未严格执行《调剂展期逾期报告审批制度》。

至检查工作结束,你单位未提供逾期调剂股金债务人进行调查和信用等评估相关资料,未执行《调剂展期逾期报告审批制度》 “每月向清欠领导小组报告清欠计划、清欠进展及成果。对拖欠款的社员,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社员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等制度规定。

7.风险准备金按《麻江县供销社关于建立社员股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麻供通〔2014〕7号)文件按收入总额的30%计提计入营业成本,同《黔东南州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 “州县共同建立风险基金,按社员股金总额的10%计提风险金,县级留存8%,州级集中2%”“调剂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率达2%以上者,该股金服务社或消费合作社必须在原有风险金缴存比例基础上增加5%,调减其股金调剂规模”等规定不符,且同企业可能存在的坏账损失无直接关系。

8.未落实社员股金调剂必须坚持“小额、分散”风险管理原则。根据《黔东南州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万以下调剂占比不小于调剂资金的60%,不得垒大户” 规定,股金服务社2019年度调剂股金账面合计金额77,535,341.00元,其中200万以下调剂股金账面合计金额14,373,834.00元,占比总调剂金额18.54%,相差41.46%。

9.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提供金融服务。

国发〔2009〕40号、中发〔2015〕11号文件将供销社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定义为农村金融服务企业,且服务的范围为农村经济发展并实行社员制。2019年4月社员杨勇将调剂股金用于购置房产、2019年5月社员李庆阳将调剂股金用于经营洗车场、2019年6月社员罗凯日将调剂股金用于房屋装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之规定,请你单位制订和完善相关的会计监督制度,并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二、会计核算仍然错误地执行已经废止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并对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此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规定,经查,你单位目前仍然错误地执行已经废止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请你单位结合国发〔2009〕40号、中发〔2015〕11号文件将供销社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定义为农村金融服务企业的属性,调整和选择执行相适应的会计制度。

三、会计凭证附件不完整、会计业务处理不当和差旅费、招待费报销不规范

1. 2019年1月11号凭证收资占费117000元,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股金占用费收入。调剂使用费凭证注明资金占用费为118300元,已被红笔划掉,旁边写上实收 117000元,未注明更改理由,未盖经办人更正章。

2.2019年2月5号凭证,附件业务内容为股金入股50000元、退股50000元、付党报党刊征订费1316元、付差旅费120元,存在不同业务内容的事项在一张凭证中核算;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地点坝芒,报销伙食补助,60元/人,附件为差旅报销单,未附相关乘坐交通工具证明单据。

3.2019年1月16号凭证付招待费1152元,附件为餐饮发票,未附接待清单。

4. 2019年1月17号凭证,摘要为付业务招待费15000元。附件为购蓝莓果粒等软饮料81件、红米36件,合计15000元,发票上注明为社员代表大会用,未附相关发放清单。付办公费5722元,附件为文具店开具的办公用品发票,购货清单包含购贵烟 18包,50元/包,合计900元,所填制记账凭证同实际经济业务内容不符。

5. 2019年1月18号凭证付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0元,银行回单收款人为胡世江个人银行账户,未对公账户转账,未附委托书,律师费合同。

6. 2019年1月付社员开会费用购苏泊尔砂锅70个5460元,借:应付账款-社员工资 贷:库存现金 ,会议费支出计入“应付工资-社员工资”,所填制记账凭证同实际经济业务内容不符,且无社员签领清册。

7. 2019年1月62号凭证现金付先进社员奖励5人5000元,附件为麻江供销合作社员股金服务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文件(2019)1号关于表彰先进个人的决定,先进个人名单,无签领册,或签领收据。

8.2019年1月62号凭证现金付购酒1800元 ,发票未注明名称、数量,无购货清单;购修甲套装70套2058元,借:其他应付款-社员工资 贷:库存现金,所填制记账凭证同实际经济业务内容不符。

9. 2019年3月85号凭证付招待费1277.3元,借: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附件包括:印花税费45.30元、贵阳看车就餐40元、接待社员就餐500元、车辆过路费20元(车牌号贵 JBXB854)、接待黄丝供销社餐饮费672元,未附相关接待清单,接待函。

10.2019年12月15号凭证,支付招待费,未附接待清单。

11.2019年6月28号凭证,摘要为付费用,分录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银行存款-麻江农商行,金额为2338.50元。附件为采购办公用品费用,办公用品清单并非税控系统打出的采购清单,为白条清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3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7条、第48条中关于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之规定,同时,截止检查工作结束日,你单位未提供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制定和完善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和更正、对违反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支出进行清退,杜绝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

四、固定资产金额4,462,477.24元未计提折旧、无形资产68,729.00元未进行摊销。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请你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进行调整,如实核算企业运营成本和利润。

五、麻江县农资专业合作社实物资产(门面)出资入账3,440,000.00元,未提供相应的验资和评估报告。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规定,请你单位给予更正和补充,杜绝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

六、麻江股金服务社 “理财产品所得”、“存款收入”、“税收优惠\未达起征点”科目累计余额179,734.25元,未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之规定,请你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给予调整。

七、会计信息披露未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1.麻江股金服务社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是麻江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业合作社和麻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合并报表,但在工商和纳税申报系统中依旧分开披露及进行申报。

2.根据国发〔2009〕4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定义为农村金融服务企业,未按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之规定,请你单位给予更正,杜绝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

以上事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江县人民政府或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202123

(来源:麻江县财政局/唐丽;审核:赵明飞:编辑:陈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