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州南风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州南风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2-08 17:46 字体:[]

黔东南环麻责改〔2020〕32号

贵州南风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90751436A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5号城市方舟1幢A单元7层3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翁宁

我局于 2020 年10 22日、23日、11月18日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麻江县鸡冠山污染治理工程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营的麻江县鸡冠山污染治理工程擅自断开鸡冠山污染治理工程进水,导致原大良田煤矿排水平洞处煤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鸡冠山小溪沟。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22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02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贵州南风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和安顺中榜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麻江县鸡冠山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东南环表201986)复印件、《关于调整麻江县鸡冠山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代可研)的批复》(麻发改投资〔2019〕1号)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QY2019020001)扫描打印件1份、《安顺中榜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麻江鸡冠山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书》扫描打印件1份、《关于呈报麻江县鸡冠山污水处理站运行问题整改方案的请示》(安顺中榜办〔2020〕16号)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恢复鸡冠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24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罗晓飞,编辑:王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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