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3535938920
地 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杏山街道良田村乌龟坡
法定代表人:莫周燕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1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8月8日、10日、11日、12日、13日、25日、27日、9月2日、3日、9月14日、15日、27日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危险废物(HW31 312-001-31)除尘灰2661.88吨从河北省沧州市的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和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转移到湖南省的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填写该批危险废物(HW31 312-001-31)除尘灰2661.88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接受地却为利环公司地址,未按照申报的运输路线运输,直接从河北省沧州市转运至湖南省湘西州保靖县的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
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危险废物(HW31 312-001-31)除尘灰261.89吨从浙江省的湖州盛特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移到湖南省的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填写该批危险废物(HW31 312-001-31)除尘灰261.89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接受地却为利环公司地址,未按照申报的运输路线运输,直接从浙江省湖州市转运至湖南省湘西州保靖县的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
2.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转移的危险废物去向和数量等事项。从河北省沧州市的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和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转移的危险废物(HW31 312-001-31)除尘灰2661.88吨,实际未到利环公司库房,查看该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该公司未将该批危险废物数量纳入台账进行入库管理。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该公司库房拆除重建,无贮存能力,查看利环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29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量为0;2019年8月30日,该公司入库危险废物,总贮存危险废物65.46吨,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28日,该公司危险废物没有出库,持续有危险废物入库,总贮存量一直在增加,截止2019年10月28日,总贮存量达到了1276.428吨。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5日、12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和麻江分局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8日、10日 、11日、12日、13日、25日、27日、9月2日、3日、14日、15日、27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利环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合同终止协议书复印件;《麻江县利环公司员工登记表》(2019年-2020年8月)原件;凯里市鹏鑫锌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于伟身份证复印件;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阜新供联物流有限公司印业执照复印件;阜新供联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复印件;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段托和胡志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接受调查通知》(黔东南环麻监通〔2020〕121号)及送达回证原件;《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废转移的情况汇报及整改措施》3份原件;《危废转移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批复》(黔环固体函〔2020〕146号)复印件;《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危废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东南环表〔2020〕23号)复印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黔环办函〔2019〕76号)复印件;《关于同意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黔环固体函〔2020〕91号)复印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湖州盛特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黔环办函〔2019〕26号)复印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湖州富联蓄电池回收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黔环固体函〔2020〕59号)复印件;利环公司2018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复印件;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复印件;《报告》复印件1份;《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废仓库翻新报告》复印件1份;《货物过磅协议》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书》复印件;《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4份;《危废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原件1份;《达力普-利环联单核对表》原件1份;《麻江县工业废渣的收集、贮存、转运货场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总结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调查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固废管理系统2020年7月7日至7月31日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从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接受除尘灰截图2份;2020年利环公司除尘灰库存量(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复印件;达力普转移的除尘灰统计(2019年-2020年)复印件4份;2020年利环转出量(1月-8月8日)复印件;2020年利环库存量(截止2020年8月8日)复印件;2020年利环接收量-按危废类别份(1月-8月8日)复印件;2020年利环接收量-按公司分(1月-8月8日)复印件;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5日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从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和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接受除尘灰截图;保靖县中锦环保有限公司入库台账复印件1份;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汇总台账(截止时至2019年12月31日)复印件;利环危险废物汇总台账(贵州固废系统2019年6月-2020年8月)贰份(分别按企业分类和按危险废物类别分类)复印件;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达力普-利环)复印件3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62页共1670.94吨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78页共2529.58吨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6页共198.04吨复印件;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2019年4月-2020年7月)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5单共797.56吨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3单共394.65吨复印件;湖州盛特隆转移至中锦环保公司车次原件、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2页截图打印件;麻江县利环渣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湖州盛特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HW31含铅废物除尘灰转移情况统计(2019年4月9日-2020年9月2日)原件,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改正。
你公司的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改正。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联系人:王声琴,联系电话:0855-2625866
2020年9月28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罗晓飞,编辑:王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