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 环罚〔2018 〕6号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MA6DLJLK31
地 址: 麻江县龙山镇共和村
法 定 代表 人: 田其明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 20、26日、2018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污水处理站前的观察井内设置口径为50公分、长约10米的水泥暗管,在污水处理站往s311公路方向约70米处的坎下设置口径50公分水泥暗管。
2.外排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根据贵州跃庆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QX2018010007)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污水处理站旁排雨水泥管出口、公司出水口下游100米处农田、污水处理站往s311公路方向约70米处坎下口径为50公分水泥暗管的水样中,水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麻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麻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取证及贵州跃庆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QX2018010007)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8年 3 月 4 日以《麻江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麻环罚告字 [2018 ] 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污水处理站前的观察井内设置口径为50公分、长约10米的水泥暗管,在污水处理站往s311公路方向约70米处的坎下设置口径50公分水泥暗管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外排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17年12月份应缴废水排污费叁佰零捌元(¥:308.00元)的三倍罚款人民币玖佰贰拾肆元(¥:924.00元)。
以上两项共计处罚人民币:伍万零玖佰贰拾肆元(¥:5092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麻江县财政局
开 户 行:麻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账 号:25240100012011000545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麻江县人民政府或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