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文件,“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2023年,麻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补贴县级已补贴3.27万人34.97万元。
(来源:麻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小君,审核:龙安光,编辑: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