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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府办函〔2023〕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6-28 20:10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字号:[ 缩小默认放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麻府办发〔2020〕1号)等相关要求,为加强公租房的配租管理,严格整治公租房转借、转租、空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租房规范化管理,让其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县7个乡镇(街道)。

二、专项整治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在专项整治范围内:

(一)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将承租的公租房进行抵押、买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四)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违反租赁合同,未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已超出6个月的;

(六)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我县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八)棚改安置房已交房,装修期已满的;

(九)人员未入住,只用于放置物品的;

(十)出现不符合承租公租房其他情形的。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22日至7月10日)。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公租房管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细化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二阶段:开展专项整治(7月11日至8月25日)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公租房管理专项整治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教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麻江供电局、水投水务集团麻江分公司、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

2.加强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其他媒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居住小区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管理方面专项治理内容和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受理地点、受理渠道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开展入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入户走访、接待来信来访、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筛查等形式,全覆盖排查情况,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我县公租房入住进行全面排查。(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4.明确清理整治范围

(1)城区公租房:2010年西大街廉租房、2008年凤凰山廉租房、鄞州路廉租房、2014年环卫公租房、人才公寓公租房共620套。

(2)其他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负责辖区内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公租房清查工作,并按时间节点完成清查整治工作。

(3)教育公租房由县教科局负责对全县已纳入保障的教职工进行摸排,重点对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积极配合公租房所在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卫生公租房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县已纳入保障的医疗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摸排,重点对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积极配合公租房所在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人才公寓公租房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已纳入保障的干部、职工进行摸排,重点对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进行摸底调查。按照时间节点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建立排查台账。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公租房开展入户走访排查摸底工作,认真梳理问题,建立重点问题清单,严格按照清理整治摸排台账进行排查登记,在8月5日前反馈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住房、低保、车辆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核查。以上单位在8月2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教科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三阶段:综合评审及整改阶段(8月26日至9月16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调查摸底情况,会同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整改。

1.公租住房分配入住后,住户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但无其他违规行为,能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腾退保障房的免于处罚;确实无房居住的按规定实行差别化租金,重新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2.转借公租住房能主动配合调查,并自行整改到位退还廉租住房的免于处罚;原住户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且现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现住户重新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3.转租公租住房能主动配合调查并退还保障房的免于处罚;现住户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照顾安排现住保障房。

4.转卖公租住房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整改到位退还保障房并自觉退还非法所得的免于处罚;现住户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照顾安排现住保障房。

5.公租住房分配后空置不住的住户能主动配合调查入住到位且补交所欠租金并承诺不再出现类似情况的免于处罚。

6.工作人员参与转租、转卖保障房和为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能主动报告并协调当事人改正的免于处罚;非法获取报酬主动报告并上交的从轻处罚。

7.原住户分配入住后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不主动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清退和处罚。

8.转借公租住房不主动配合调查整改到位并退还保障房的,转借人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保障性住房,并报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现住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法依规清退。

9.转租公租住房不主动配合调查整改到位并退还保障房的,转租人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报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现住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法依规清退。

10.转卖公租住房不主动配合调查整改到位,转卖人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报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现住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法依规清退。

11.公租住房分配后空置6个月以上不住的住户不主动配合调查和改正的,依法依规取消其入住资格,住房另行安排。

对上述情况拒不整改和按要求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转租转卖公租住房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予以严厉打击。及时通报和公示集中整治情况,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确保整治效果。

第四阶段:公示阶段(9月17日至9月27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县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公租房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五阶段:清退阶段(9月27日至12月27日)

1.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的,但连续六个月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通知,要求在15日内交清租金,对拒不交纳的住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书面《公租房终止保障通知》进行清退。 

2.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书面《公租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30天内退出;住户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退房手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给予办理退还公租房手续。

3.对《公租房终止保障通知》下达30天后仍拒不退还公租房的,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公示栏等各种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按程序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清退。

(1)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依照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属低保户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将报其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2)属单位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的,除解除租赁合同外,其行为分别报县纪委县监委、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态度蛮横、恶劣拒不腾退的,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对其所在单位、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曝光。

(3)对不在公租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

(4)对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自行清退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作为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报送县扫黑办,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科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六阶段:督查阶段。由县督查办对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对落实不力的情况,进行全县通报、追责问责。

第七阶段 :整章建制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1.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保障性住房腾退机制,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2.完善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年审制度,年审结果每年公示一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3.建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管理运营机构,强化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项整治组织机构职责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各阶段工作,并提供房屋属于租赁性质的房源清单,提供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有租赁合同的对象名单;对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各单位排查出的信息和线索,建立台账,及时反馈县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所管辖或使用的公租房开展摸排、核查,建立入住人员台账,及时反馈信息到县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三)县教科局。负责对所有教师类公租房开展摸排、核查,建立入住人员台账,及时反馈信息到县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所有卫生类公租房开展摸排、核查,建立入住人员台账,及时反馈信息到县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五)县公安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小型轿车、大型客货车或其他大型机械,并配合清查及清退工作。同时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六)县法院。负责对专项整治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不按要求腾退的,进行强制清退。

(七)县司法局。负责对专项整治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涉及的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房产登记信息且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情况。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县民政局。负责核查享受公租房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婚姻情况及是否属于低保家庭。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安排专人参加清查整治行动,并配合清退工作。

(十二)麻江供电局。负责提供所有公租房家庭连续6个月的用电情况,对无用电量或用电量较少的建立台账,提供给县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整治及清退工作。

(十三)水投水务集团麻江分公司。负责提供所有公租房家庭连续6个月的用水情况,对无用水量或用水量较少的建立台账,提供给县公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整治及清退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于专项清理整顿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诿拖延,搞形式、走过场的,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高度重视,落实措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抽派精兵强将参与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公租房后期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三)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善于总结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从制度上查找原因,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公租房管理规定,对清理整顿的公租房严格管理,杜绝违规违法的情况再次发生。


麻府办函〔2023〕18号附件:麻江县保障性住房清理整治摸排表(一户一表).xlsx

【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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