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长者专版 » 政府文件

麻府办发〔2023〕1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3-12-18 19:29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字号:[ 缩小默认放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麻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麻江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麻江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麻江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八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麻江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麻江县人民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年度零售点数量达到该年测算零售点数量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麻江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对麻江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制作《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麻江县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集贸市场、自然寨、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十条  麻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指除禁入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同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麻江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申请变更到麻江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超市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不含夹层面积),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民用小区内的住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按照300户以上常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后不予新增零售点;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间距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残疾证一级和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或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在户籍所在县辖区内申请的;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在户籍所在县辖区内申请的;

(三)残疾军人(凭军残证等的证明),在户籍所在县辖区内申请的;

(四)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在户籍所在县辖区内申请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一经营主体只能在本县辖区内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格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因此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城乡自建房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的(如该办法修订,按新修订执行);

5.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7.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8.在尚未规划布局的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六条  麻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及生效时间定于每年的5月30日,调整情况于生效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麻江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麻江县政务服务窗口(县政务中心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在每年调整结束后,麻江县烟草专卖局通过麻江县人民政府网、麻江县政务服务窗口(县政务中心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公示栏,公示本年度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2)。  

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通道连接,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如申请人用于存放卷烟的场所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接受公安机关和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与住所是否独立,由麻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地核查(勘验)情况认定其是否独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报刊亭、电话亭、临时建筑、活动板房、违章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楼梯间(通道)、与他人合租或合用同一区域等对经营场所不享有独立使用权的、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麻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麻江县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3)。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设立的零售点可维持原状(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零售点除外),本规定实施后提出申请的零售点的布局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距离内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麻府办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麻江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3.麻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附件1-3.doc


【文字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麻府办发〔2023〕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下一篇: 麻府函〔2024〕 28号 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10千伏及以下碧新线等配电网项目路径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