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麻江县对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布局,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麻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畜牧业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本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本次修订旨在通过科学划定禁养区,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二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生态系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三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
2.自然保护区:老蛇冲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坝芒布依族乡等区域,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
3.城镇居民区及公共服务区:涵盖6个城镇建成区及开发边界(县城建成区杏山街道、金竹街道及宣威镇等5个乡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学校和医疗场所,面积14.1970平方千米,减少养殖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旅游景区:新增6个A级景区(2处4A级、4处3A级)全面纳入,禁养区面积6.9100平方千米,推动“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5.文物保护单位:5处文保单位(3处省级、2处州级)的建设控制地带,面积0.2608平方千米,实现文化保护与环境治理双赢。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增加的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将进行相应调整。
6.主要交通干线:G60沪昆高速、G75兰海高速两侧30米范围,沪昆高铁、瓮马铁路外侧20米范围,面积4.0400平方千米,减少交通沿线污染。
7.河道管理范围:全县主要河流管理区,面积2.6300平方千米,保护水生态环境。
按照2025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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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项 |
原方案 |
2025年修订版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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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范围 |
未涵盖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河道管理范围等 |
新增221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6个A级旅游景区和5处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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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划分 |
不够精准 |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优化调整,明确交通干线等管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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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面积 |
102.5215平方千米 |
调整为97.0313平方千米,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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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 |
未明确具体区域 |
明确老蛇冲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坝芒布依族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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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
未设有效期 |
明确5年有效期 |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划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除法定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随意扩大禁养范围。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技术指导,帮助养殖场户理解政策、适应调整。
新建规模化养殖场选址须严格执行修订方案要求,不得在禁养区范围内选址建设,同时选址位置应避开禁养区上风向。
对因禁养区划定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将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切实维护养殖从业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麻江县将通过严格执法监管、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扶持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措施,推动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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