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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6-46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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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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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江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麻江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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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麻江县乡镇自用船舶数量较大,船主多数是村(居)民,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农副业生产活动。这些船舶更新周期长,安全投入少,船况差,船主安全意识不强等,事故风险高,且在船舶管理方面,我县还未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缺乏必要依据,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不明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从江县“12·2”事故教训,坚决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加强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麻江县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现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九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乡镇(街道)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实施细则》的相关解读

(一)适用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乡镇自用船舶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民或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0米,船宽不得小于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与发证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生活自用需要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2.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3.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检丈、登记和发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乡镇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编号、登记和标明船名号,操作员应身体健康,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

(五)乡镇自用船舶年检及操作员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六)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和作业规定

本《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作出具体的要求。

(七)各部门职责分工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安全监管职责及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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