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麻江有限公司及其他城镇供水经营者: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麻江县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方案的批复》(麻府函〔2022〕127号),经再修改完善和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价格管理、供水范围和用水分类
(一)价格管理
麻江县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下的阶梯水价制度,具体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水务局负责。其中对跨境凯里市下司镇、碧波镇的城镇供水价格,按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的授权,同步制定调整执行。
(二)供水范围
麻江县城镇供水范围是指县城及乡镇城镇所辖供水公共管网的供水区域。其中:县城供水指供水企业在杏山街道、金竹街道供水管网延伸覆盖或者同管理的区域,含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麻江有限公司跨境延伸至凯里市碧波镇的同管网供水区域;乡镇城镇供水指供水企业在坝芒乡、谷硐镇、贤昌镇、龙山镇、宣威镇行政中心的供水管网延伸覆盖或者同管理的区域,含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麻江有限公司所属下司水厂对凯里市下司镇同管理跨境供水的管网覆盖区域。
(三)用水及水价分类和定额
麻江县城镇供水按用水性质和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个用水类型,水价相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均实行三级阶梯水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及阶梯等级和定额: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其用水量定额按我县现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即:
第一阶梯用水量定额标准:每人每月为7吨;
第二阶梯用水量定额标准:每人每月在7吨至8.5吨以内;
第三阶梯用水量定额标准:每人每月为8.5吨以上。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以“一套住宅一户”为单位,原则上每户按3人确定年用水定额;居民家庭实际常住人口超过 3人以上的,应自行持能确认家庭常住人口用水人数的户口本、村居委核实的常住人口证明等资料向供水企业申报,经核准后,按家庭实际常住人数确定用水定额;对核准3人以上的用水家庭,发生用水人数减少的,用户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供水企业应及时核减用水人数和定额,并送达告知书。
2.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及阶梯等级和定额: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生产、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和社会组织等行业单位机构的用水,以及城镇环卫、绿化、生态、消防的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各类洗车、以城镇供水为原料的生产制造、洗浴性理疗养护、高消费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娱乐性服务营业场所和高尔夫球场等的用水。核实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的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应结合用户行业类别、运营规模和实际用水量等情况,以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分别核定各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户的实际用水定额,在报经县水务局核准备案后,从供水企业履行告知之年起,按自然年份计算执行,并按获准备案告知执行的用户年用水定额,划分确定用户各级阶梯的额定用水量。其中:
第一阶梯用水量定额标准:为年用水定额;
第二阶梯用水量定额标准:在超年用水定额30%以内;
第三阶梯用水量定额标准:为超年用水定额30%以上。
已实施执行的年用水定额与用户用水需求不符的,用户可以申请调整,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供水企业应及时做好受理安排,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审核、报备、告知等工作,从次年起开始执行重新核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居民生活、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定额,均以自然年份为结算周期,年内可跨月结转,年终清零,次年重新开始。
二、调整完善的城镇水价
麻江县城镇供水价格包括各类各级阶梯的用水价格,必须严格落实供水终端用水分类分户分表计量计费,按用水量所处或者达到相应阶梯的类别阶梯水价执行。对经供水企业告知应按用水分类装表计量计费未予以实施,终端计量计费水表仍有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用水的,执行相应分类阶梯水价最高的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中:
第一阶梯水价:县城2.30元/吨,乡镇2.07元/吨。
第二阶梯水价:县城3.45元/吨,乡镇3.11元/吨。
第三阶梯水价:县城6.90元/吨,乡镇6.21元/吨。
合表户 水 价:县城2.60元/吨,乡镇2.40元/吨。
优 惠 水 价:重点优抚对象,每户每月免收3吨水费;
定期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用水在5吨以内部分,县城按2.00元/吨、乡镇按1.80元/吨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其中:
第一阶梯水价:县城3.50元/吨,乡镇3.15元/吨。
适用于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以及医疗、旅游、餐饮、住宿、理发和商品等经营服务行业的用水起价。
第二阶梯水价:县城5.40元/吨,乡镇4.86元/吨。
适用于星级宾馆酒店、美容美发、修理、停车场、澡堂、游泳池等经营服务行业和场所的用水起价。
第三阶梯水价:县城10.00元/吨,乡镇9.00元/吨。
执行居民生活类水价的非居民水价:
1.生活性用水的非居民水价,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即 县城2.30元/吨,乡镇2.07元/吨。
包括学校食堂及宿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及宗教场所的生活用水。
2.非生活用水的非居民水价,按居民合表户水价执行。
即 县城2.60元/吨,乡镇2.40元/吨。
包括学校教学、社会福利及宗教场所、社区组织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非生活用水,以及城镇环卫、绿化、生态、消防的用水。
(三)特种用水价格,其中:
第一阶梯水价:县城10.00元/吨,乡镇9.00元/吨。
适用于各类洗车和以城镇供水为原料的纯净水及冰品生产、白酒制造等生产经营服务行业的用水起价。
第二阶梯水价:县城15.00元/吨,乡镇13.50元/吨。
适用于洗浴性理疗养护、娱乐等经营服务行业和相对独立场所的用水起价。
第三阶梯水价:县城20.00元/吨,乡镇18.00元/吨。
适用于高尔夫球场、高消费非生活必需品或者服务等经营服务行业和相对独立场所的用水起价。
(四)二次供水价格:0.90元/吨。
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折旧和加压耗电等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其中:
1.城镇供水公共管网区域内实施二次供水的,在自行完成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建设和在户表安装验收供水后,应依法协议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和管理。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核入执行水价前,由供水企业在各类各级用水价格上顺加二次供水价格执收;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核入执行水价后,取消二次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
2.城镇二次供水资产未移交、无法移交和暂不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负责二次供水的经营者或者机构组织,在各类各级水价上顺加二次供水价格执收,并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修理维护。其中:由物管企业或者住户业主组织管理的居民社区和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或者并入公共服务费中,由物管企业或者住户业主组织统一收取,不得列入用户终端水价,以保障社区和小区居民用水体现同网同价。
以上调整完善水价详见《麻江县城镇供水价格表》。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水价制度,依法收费。供水企业应高度重视本调整完善城镇水价制度,加强学习和掌握及时转变观念,健全成本约束机制、价格优化水资源机制和科学节约用水机制,着力提升供水经营管理水平,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各类各级阶梯水价标准,规范供水服务和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收取水费。
(二)强化经营管理,依法运营。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供水终端用水分类分户分表计量计费措施,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服务的质量,加大落实用水定额管理力度,严格有效执行用水定额标准,认真执行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法开展供水经营服务活动。
(三)落实实施户表改造。
1.严格供、用水产权划分。从本通知执行起,供水终端实行用水分类分表计量计费的用户,以户表出水口为分界,出水口前包括水表、表箱、管件等表前供水设施,应依法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其维护修理、更新改造等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用户不再承担;出水口后的水管及设施,归用户管理。
2.严格户表改造时限。一是在2011年5月1日前建成的居民住房和与住房配套建设的非居民用水,未实行分表计量计费或者未符合分表计量计费规范的,由供水企业纳入城镇供水改造建设项目内容,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支持或者在计入供水成本的户表运行维护费中安排资金解决,用户不再承担“一户一表”改造费用;二是相对独立的非居民用水和在2011年5月1日后建成的居民住房,未规范实行用水分类分表计量计费的应严格加以改造,所发生的户表改造及相关费用,应以现行供排水安装工程定额进行预、结算为原则,由建房开发商或者住房及用水设施所有权人自行负责,供水企业应及时验收供水和依法移交接管。其中由供水企业实施的户表改造工程,应在扣除供水企业职工的人工费用及利润后据实收取。
3.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供水企业应遵循“应改能改尽改,当年受理安排,当年实施完成”的原则,及时精准清理并精准知情合表用户现状,积极接受申请和主动安排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及时书面告知实施改造的具体日期,加快加大改造力度。从本通知执行起,一是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完成应改能改合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从告知改造的次年起终止执行合表户水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二是在两年以后,对具备或者达到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由合表用户联合申请或者供水企业安排,在告知实施的当年内完成改造,从次年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三是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改造工作,因单方或者个别原因,导致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发生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严格给水工程验收制度。新建和改造住房及其他给水设施,应严格执行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规定,必须实行“分类分户分表计量计费”和“一户一表”用水制度,使用质量合格、卫生达标、符合供用水环境条件的水管及管件材料,其中水表必须依法检定并具备准确、有效计量计费的功能,有条件的应尽量使用技术成熟的新型水表。新建和改造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应参加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依法协议移交接管表前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资产,签订供、用水协议,保障供水和服务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权不予供水。
5.严格移交供水资产及运行维护费的管理。供水企业应在县水务、县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对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表前供水设施等资产,依法与用户或者其代表签订移交协议,共同确认移交资产项目清单和价值,纳入供水固定资产管理,用户不再承担移交供水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且所移交资产在未拆除更换前仍归用户。供水企业所管理表前水管、水表发生泄漏时,用户应按就近相关原则及时提供漏损信息,因直接涉及又未及时提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本通知执行起,户表运行维护费计入供水成本所形成的收入,实行专款专存、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户表的维护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转为企业利润等其他收入或者挪作他用。
供水终端实行用水分类分户分表计量计费的用户,从本通知执行起、更换水表的从完成更新供水起、新建给水工程的从完成供水验收起,以每个6年为“一个户表维护更新周期”,每户在每个周期内,未获两次以上户表维护修理或者一次以上水表更新升级服务的,供水企业应向用户退赔户表运行维护费。
户表运行期间的计量检定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及时无偿维修或者更换。
(四)规范城乡一体化供水行为。
1.与城镇供水同管理、同管网的农村用水实行同价,享有同等服务、同等质量和同等优惠的权利。
2.加大城镇供水同管理、同管网向农村扩展延伸的力度,解决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的质量问题。供水企业应将城镇供水向农村扩展延伸列入发展规划,纳入农村供水建设内容,编制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支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3.实行城乡同管理、同管网供水的农村用水,未达到“一户一表”供水条件的,统一按2.40元/吨的乡镇城镇居民合表户水价执行。其中:集中连片用水的农村合表用户,可按多户共表用水申请实行阶梯水价,经供水企业认定后,可按多户家庭实际用水人数核定用水定额,执行相应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五)优惠措施。县内重点和定期优抚对象及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均为用水优惠对象。申请用水优惠以“户”为单位,在提交相关证明、证件等有效资料,经供水企业核准备案后,确定为优惠用水户,执行优惠水价。优惠用水实行每年“一报一核”,未申请未续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核已取消定期优抚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或者未单独立户用水的,不享受用水优惠。
(六)加强供水信息监管,动态调整水价。全县城镇供水监管信息资料的具体工作,统一由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麻江有限公司负责,并纳入调价诚信考核要素。城镇供水监管信息资料,以供水成本监审表式项目内容为收集基础并可合理调整,由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麻江有限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按供水管网独立区域分别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和县水务局。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水务局按监管周期内供水成本的变动因素,经成本调查或者监审、征求社会意见或者听证等必须的程序工作,依法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
(七)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增进职能监督检查。供水企业应通过各种社会媒体、网络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调整完善城镇水价措施,做好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最大化;供水企业必须执行本通知,接受财政、卫生、市监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规范供水资金收支财务行为,规范水质卫生行为,规范供水经营服务和价格行为。
四、执行时间及相关事项
本通知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次月水表抄见水量起开始实施。实施执行中,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相关事宜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从本通知执行起,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麻江县城镇供水户表改造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麻发改价格〔2019〕15号)同时废止。
附表:麻发改价格〔2022〕34号附表 麻江县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表.xlsx
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麻江县水务局
2022年11月1日
(来源: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杨娟;编辑:龙朝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