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县辖区内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埋设标桩标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设立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麻江县管辖区设置安全保护区范围
序号 铁路里程 街道 位置 距离(m) 分类
1 DK4+740-DK5+853 杏山街道 铁路左右两侧 15 其他地区
2 DK5+853-DK6+200 杏山街道 铁路左右两侧 12 村镇居民居住区
3 DK6+200-DK6+940 杏山街道 铁路左右两侧 15 其他地区
4 DK6+940-DK10+399 杏山街道 铁路左右两侧 12 村镇居民居住区
5 DK10+399-DK17+200 杏山街道 铁路左右两侧 15 其他地区
6 DK17+200-DK18+410 贤昌镇 铁路左右两侧 15 其他地区
7 DK18+410-DⅡ20+376 贤昌镇 铁路左右两侧 12 村镇居民居住区
8 DⅡ20+376-DⅡK23+622 贤昌镇 铁路左右两侧 15 其他地区
二、禁止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四、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六、在铁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七、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各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本公告,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铁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河道、石油、电力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或控制区重叠区域实行共同管理,同时适用各自安全保护有关法律规定。
八、望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共同维护铁路运行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标桩标牌埋设占地面积
麻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标桩标牌埋设占地面积
根据工程设计和“安保区”设立要求,瓮马铁路南北延伸线的施工单位将于近期在铁路线路两侧开展埋设A、B类型标桩标牌工作,其中:A型为基本型(长45cm,宽10cm,占地约0.045㎡),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制作,直接埋入土层中;B型为辅助型(长140cm,宽50cm,占地约0.7㎡),采用钢筋混凝土立柱及标牌制作,埋设于混凝土基础中。
安全保护区标桩标牌埋设占用的土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利人给于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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