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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信息
来源:麻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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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再审。

3.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管理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组织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县委管理法院干部队伍;按照权限考核、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抓好县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

9.管理好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

10.按上级要求搞好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

11.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2.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麻江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局、法警大队、调研室、书记官室、机关事务中心14个职能部门;下设宣威人民法庭、谷硐人民法庭两个派出机构。2015年12月两个人民法庭分别更名为麻江县人民法院第一、第二人民法庭。

(三) 部门人员构成:

2015年麻江县人民法院编制数53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1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事业编制1人.在职实有人数48人,政法专项编制46人,机关工勤1人,事业人员1人,退休12人。

二、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件一)

三、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404.21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131.59万元,增长10.34%。主要原因是:调整增加人员基本工资 。

(二)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873.12万元,其中:全额财政拨款收入873.12万元,占100%。

(三)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890.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7.28万元,占68.18%;项目支出283.36万元,占31.82%。

(四)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404.21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131.59万元,增长10.34%。主要原因是:调整增加人员基本工资。

(五)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90.6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9.11万元,增长20.11%。主要原因是:调整增加人员基本工资 。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759.54 万元,占85.2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 25.31万元,占2.84 %;住房保障(类)支出 105.78万元,占11.88 %;。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86.64万元,支出决算为890.64 万元,增长34.13%。主要原因是:支出决算含中央政法资金,预算未含中央政法资金 。其中: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年初预算为456.92 万元,支出决算为759.54万元,增长66.23 %。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456.92 万元,支出决算为476.18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22 %。

案件审判(项)。年初无预算,支出决算为10万元,属于中央转移支付政法资金。

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 115万元,支出决算为273.34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7.69 %。

(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年初预算为104.41 万元,支出决算为105.79万元,增长1 %。具体情况如下:

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30.15 万元,支出决算为31.15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32%。

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74.26 万元,支出决算为74.64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51%。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年初预算为25.31 万元,支出决算为25.31 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13.01万元,支出决算为 13.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10.02万元,支出决算为 10.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

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29万元,支出决算为 2.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

(六)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07.28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05.71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97.84万元、津贴补贴171.93万元、奖金10.49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0.2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4.20万元、退休费56.91万元、抚恤金2.13万元、住房公积金31.14万元、购房补贴74.64万元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21万元;公用经费101.5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8.84万元、印刷费5.63万元、手续费0.59万元、水费0.16万元、电费1.00万元、邮电费2.90万元、差旅费10.36万元、维修(护)费1.03万元、培训费5.74万元、公务接待费7.55万元、劳务费1.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4.03万元。

(七)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38.86万元,,比上年减少26.52万元,降低40.56%,减少原因是推行厉行节约政策。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31万万元,占80.56%,比上年减少26.04万元,降低45.41%,减少原因是推行厉行节约政策;公务接待费支出7.55万元,占19.44%,比上年减少0.48万元,降低6%,减少原因是推行厉行节约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1.31万元,其中,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31万元。主要用于用于车辆的日常燃油、维修、保险和其他等。2015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

(3)公务接待费7.55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7.55万元,主要是用于相关单位及其他法院来本院检查指导工作、办案开庭等产生的就餐费、住宿费等。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60批次,400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数。

(九)非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无非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数。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1.56万元,比2014年增加71.38万元,增长70.28 %,主要原因是 案件数量的增加,差旅费相应增加;上级法院为了提高干警的业务知识能力增加培训的次数和人数 。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申报政府采购预算7万元,实际采购6.8万元,节约资金0.2万元,资金节约率3%,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8万元,占100%,节约资金0.2万元,资金节约率3%;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8万元,占10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麻江县人民法院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国有资产总额 1302.09万元,比上年增加 166.53万元,增长 15%。其中:固定资产 557.76万元,比上年增加 94.3万元,增长20%,其分布情况是:

(1)房屋面积 720平方米,价值 58.4万元,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670 平方米,价值 53.95万元、业务用房0平方米,价值 0万元、其他面积 50平方米,价值 4.45万元。

(2)车辆数合计 18辆,价值280.09万元,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价值0万元、一般公务用车1辆,价值17.98万元、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7辆,价值 262.11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价值 0万元、其他用车共 0 辆,价值0万元。

(3)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 台(或套),价值0万元。

(4)其他固定资产354件,价值 208.81万元。

4、重点民生支出情况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无重点民生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数。

四、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和省州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文件精神,按照麻江县关于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工作安排,我单位麻江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根据年初制定和申报的绩效目标及考核标准,我单位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上一年度部门运转、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费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基本实现了绩效目标要求,在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上,我院选取了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其他法院支出三个项目、资金总额283.34万元作为重点评价项目,评价结果显示,我院认真履行了部门工作职责,确保了专项资金合理和高效利用,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部门总体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二)

1、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资料。麻江县人民法院是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本地区发生的各类民事、刑事一审案件。内设14个职能部门,在编工作人员47人,其主要职责是: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受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项目细化分配情况。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拨款,包含县级预算经费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县级财政拨款637.76万元,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案件审判45万元,案件执行48万元,其他法院支出120万元。

(3)项目政策依据。麻财预字(2016)1号。

2、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

县级财政资金是保障人员工资和人员定额经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保证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其他法院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严格使用各项资金。按时发放人员工资,支付办理案件发生的费用以及为保证正常行政运行发生的费用。

3、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情况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发生的经费开支除人员工资外是根据案件实际发生。

4、项目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确保案件审判、执行,打击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业务经费的实际支出不断增长,虽然制定了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它是一个固定值,而现实中它是一个动态值,它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价的上涨,会使经费支出增多。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案件执行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指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二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拆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附件一:麻江县(部门名称)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xls



(来源:县人民法院,审核人:黄静,责任编辑:唐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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