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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麻罚〔2022〕3号
贵州鑫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39912N
地 址: 贵州省麻江县谷硐镇谷硐村
法 定 代 表 人:罗文左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你公司从事重晶石洗选矿加工生产加工作业过程中,对产生的尾矿渣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的尾矿渣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6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贵州鑫城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人代表罗文左复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贵州瑞通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发货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及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为证。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收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2〕3号)后,于2022年2月2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减轻处罚申请》:已及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积极整改,请求我局从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听证申请权利。
因此,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麻江县财政局
开户行:麻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账 号:2524010****011000545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
2022年3月14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雷国敏,编辑:李时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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