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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麻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L。
地址:麻江县杏山街道谷羊村江水桥。
2024年4月11日,根据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向我州通报,黔南州入境断面砷出现异常情况,2024年4月11日,在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下,立即对沿线企业开展排查,通过排查发现,贵州省麻江景晟化有限公司周边发现3个异常出水点,分别是冲沟1号冒水点、冲沟2号冒水点、宿舍楼下方冒水点,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重点排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回收利用池、事故应急池多处土工膜破损、地面有裂缝和渗漏点,初期雨水收集池墙体及底部有多处裂痕,同日,贵州省麻江景晟化有限公司环保管家贵州今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宗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景晟化工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HDPE防渗土工膜渗漏破损情况进行检测。根据四川宗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工膜渗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20240416006),检测面积为防渗层HDPE土工膜约3000m2,防渗结构为单层HDPE土工膜防渗结构,检测结论:检测区域内共检测到土工膜破损点27处,其中,生产废水回收利用池10处,事故应急池17处。经2024年4月19日对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回收利用池、事故应急池做颜色追踪试验,证实该公司生产废水由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回收利用池、事故应急池渗漏点渗漏外环境,并由冲沟1号冒水点冒出污染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 贵州省麻江景晟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王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受委托人吴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二组证据:1.2024年4月11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 察 )笔录 》原件1份;2. 2024年4月13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 察 )笔录 》原件1份;3. 2024年4月14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 察 )笔录 》原件2份;4.对吴杰的《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1份;5.对罗元志的《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1份;6. 对梁金德的《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1份;7. 对李海祥的《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1份;8. 对左学生的《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1份;8.《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人员任职的通知》原件1份;9.《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梁金德、廖卫清二同志任职的通知》原件1份;10.《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原件1份;11.现场照片证据21份。
第三组证据:1.2024年4月24日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2. 2024年4月26日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3. 2024年4月29日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4. 2024年4月30日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5. 2024年5月6日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6. 2024年5月9日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
第四组证据:2024年4月22日四川宗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工膜渗漏破损检测报告》原件1份。
第五组证据: 贵州省麻江景晟化有限公司日排放水量计算过程原件1份。
第六组证据:1.景晟化工污水应急处置方案原件1份;2.贵州省麻江景晟化有限公司关于审查《景晟化工污水应急处置方案》的申请原件1份;3.《景晟化工污水应急处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4.2024年5月5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220吨)原件1份;5. 2024年5月6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344吨)原件1份;6.2024年5月7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287吨)原件1份;7. 2024年5月8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296吨)原件1份;8.2024年5月9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281吨)原件1份;9. 2024年5月10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348吨)原件1份;10. 2024年5月11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323吨)原件1份;11. 2024年5月6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348吨)原件1份;12.2024年5月13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256吨)原件1份;13. 2024年5月15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296吨)原件1份;14. 2024年5月16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150吨)原件1份;15. 2024年5月17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634吨)原件1份;16. 2024年5月18日排放申请(达标排放水量599吨)原件1份;17.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泄漏应急处置整改报告。
第七组证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黔东南州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18〕102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4〕2号),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元(¥:1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雷国敏,编辑:张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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