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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麻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麻江县正标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2***********26
地址/住址:麻江县龙山镇共和村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养殖废水排入林地后流至下方旱地3块,共约4亩,旱地上存积大量黑色养殖废水,林地内有粪污排放湿润痕迹,并伴有粪污臭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
1.麻江县正标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周正标、罗俊顺、汪艳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结婚登记册复印件1份。
5.汪艳军与绥阳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麻江县正标养殖场与群众签订土地消纳协议复印件13份。
7.麻江县正标养殖场与绥阳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养猪合同》复印件1份。
8.《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7〕189号)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1.2024年5月6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2.2024年5月7日、5月29日对周正标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
3.2024年5月8日对罗俊顺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4.2024年5月14日对绥阳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服务部主任汪艳军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5.麻江县正标养殖场排污流向图1张。
6.麻江县正标养殖场示意图1张。
7.排放畜禽粪污现场照片4张。
8.麻江县周正标养殖户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9.贵州和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出具的麻江县正标养殖场应急监测的监测报告(编号:HQY24050602)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
10.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麻责改〔2024〕2号)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
1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通知(黔东南麻环协调〔2024〕1号)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
12.《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附表1)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收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4〕3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诉、申辩意见,我局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仟元(¥: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雷国敏,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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