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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麻责改〔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麻江县宣威镇双福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龙永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22***********7J
地址: 麻江县宣威镇翁东村沙子坡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养殖废水外排至养殖场下方约1.5公里处龙明贵家农田上方林地,检查时,己停止排放,林地草丛有黑褐色废水残留积存,下方为龙明贵户两丘农田,两丘农田均未种植农作物,其中上方农田内有部分黑色粪污积存,农田外埂左角处开挖有5公分宽田缺开口,田内粪污顺此处流入下方农田,检查时该田埂缺口已经人工扶泥封堵,下方农田已经完全被水淹没漫过田埂,下方农田外田埂右角流入旁边佛山大道排洪沟 。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7月1日对龙永福开展询问调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麻江县宣威镇双福养殖场示意图1张。
4.麻江县宣威镇双福养殖场排污流向图1张。
5.现场照片6张。
6.麻江县宣威镇双福养殖场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7.麻江县宣威镇双福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龙永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麻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T2404)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所排放养殖废水的林地和农田进行翻犁治理 。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雷国敏,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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