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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文朝旭(系麻江县宣威镇瓮袍便民服务点业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
被处罚单位 |
文朝旭(系麻江县宣威镇瓮袍便民服务点业主)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威镇瓮袍片区零售点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麻江县宣威镇瓮袍便民服务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处罚依据 |
文朝旭(系麻江县宣威镇瓮袍便民服务点业主)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文朝旭(系麻江县宣威镇瓮袍便民服务点业主)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况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麻)应急罚〔2024〕4号 |
(来源:麻江县应急管理局,李庆湖,审核:王超智,编辑:杨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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