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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麻江县金竹街道赵龙香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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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麻江县金竹街道赵龙香烟花爆竹专卖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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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竹街道片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麻江县金竹街道赵龙香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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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麻江县金竹街道赵龙香烟花爆竹专卖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2条C档“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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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麻江县金竹街道赵龙香烟花爆竹专卖店处人民币49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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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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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况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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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麻)应急罚〔2026〕1号 |
(来源:麻江县应急管理局/李庆湖,审核:吴宗敏,编辑:张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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