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麻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核实,现就取消杨云江同志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事宜公告如下:
杨云江,男,苗族,原登记住址为麻江县下司镇环城路。2011年1月2日,依据《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麻府发〔2011〕1号),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苗族酸汤鱼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经核查,自2015年以来,杨云江连续多年未按规定参加我县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长期未履行传承授徒、技艺推广、宣传展示等法定义务,已不具备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存续条件。
根据《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杨云江“苗族酸汤鱼制作技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身份。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麻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3月5日
(来源:麻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赵龙才;审核:陈建;编辑:聂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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