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加强我县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麒龙小学、东南至官隆犬道与19号路交叉口处(包括第二中学)、东北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南至兴坪村后坝九所坟一线、西至白水桥往良田方向高速公路桥、北至麻江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凯里市碧波镇交界的县城规划区内)以居住密集区及医疗机构为重点,分别以其为中心向周边辐射1公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接种点(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动物诊所)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发现犬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四、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饲养人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将予以圈捕。被圈捕的犬只,养犬人前来认领的,必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并完善相关认领手续后,方可领回。
若在规定的认领期限(7天)内无人认领,或犬只的主人在规定时间(7天)内未办理认领手续,即超时认领,都将视为无人认领,相关犬只则进入下一步处理流程:在符合动物保护法规的前提下,对无人认领的犬只进行人道处理,并对犬只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犬只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公职人员应当带头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麻江县公安局:0855-2624110
麻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5-2678180
麻江县农业农村局:0855-2622249
麻江县公安局
麻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麻江县农业农村局
麻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12日
(来源:麻江县公安局;审核:胡 京;编辑:梁博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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