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熊福恩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关于对熊福恩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0-08-24 16:05 字体:[]

案件名称

熊福恩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被处罚单位

熊福恩

处罚事由

2020年8月7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麻江县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检查时,发现麻江县杏山街道小堡村羊保寨组村民熊福恩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麻江县鄞州路中段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氩气、二氧化碳等)。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停止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况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麻 )应急行管罚 〔  2020 〕第( 2 )号

       

     (来源:麻江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毕进友,编辑:杨兴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