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站、办、中心:
《麻江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已经县统计局党组2025年第5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确保公开及时、准确、全面、便民。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1.机构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统计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等情况。
2.统计信息:国民经济统计公报及月度、季度、年度等主要经济指标或统计分析解读;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和重要统计调查相关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3.工作动态:统计工作开展动态、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统计知识普及等。
4.财政资金:部门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项目等。
5.公共服务: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统计服务事项清单等。
6.政策法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7.统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名单和结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信息。
8.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和渠道。
1.政府网站:通过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2.新闻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
3.其他渠道: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政务新媒体等。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的内容;
(2)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2.登记受理
(1)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2)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3.答复办理
(1)本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正在研究讨论中的内部决策或过程性的信息。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的程序。
1.内容:各股室负责拟定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2.初审:具体承办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初审。
3.复审:分管领导对初审后的信息进行复审。
4.审批:主要领导对复审后的信息进行最终审批签发。
第十二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本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务公开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来源:麻江县统计局,审核:杨仁品,编辑:杨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