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家、省督查激励突破和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提升的目标,力争到2025年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达7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从州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企业研发投入后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操作简便、确有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五条 奖补对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黔东南州内依法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二)企业研发项目已在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且年度总研发经费超过10万元。
(三)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
第三章 奖补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方式。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根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情况核定具体研发投入金额计算奖补额度,奖补资金由州科技局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分为研发奖补和科技型企业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州级科技专项预算。
(一)研发奖补。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总量为基数,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补助额度,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予以奖补;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予以奖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予以奖补。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综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已享受贵州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州级奖补。
(二)科技型企业补助。在获得研发奖补的企业中,其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新认定和复审)的,在研发奖补的基础上,每户增加5万元奖补资金;其当年评价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增加5000元奖补资金。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补助。此项补助与州级其他文件明确的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内部研发机构申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结合所属产业发展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情况,给予州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备案。常年开展,企业在年初或项目立项决议生成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研发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本地区具体备案细则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对2022以前年度立项且研发投入体现在2021年度以后的企业研发项目可以在本办法发布后组织集中备案,2023年度起严格执行日常备案管理。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制定或变更本地区备案细则5个工作日内报州科技局备案,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将本地区研发项目备案情况报州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发布通知。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税务局每年9月份左右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申报时间、具体流程等。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研发支出辅助账,若以上材料中研发支出数据不一致,需提供具体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四)企业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
(五)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并会同同级税务等部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由县级科技、税务两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州科技局。
第十三条 资质复核。州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州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州税务局复核企业填报的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据;由州统计局复核企业上一年度是否报送研发活动统计数据;州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州应急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州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 核定公示。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税务局以会议方式对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州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对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需用于开展企业科研活动,包括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以及科研财务助理等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应严格执行《黔东南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东南财教〔2022〕44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退回多补的奖补资金。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将会同县(市)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奖补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州级或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类科技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州、县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州、县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交流通报,推进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三年。
(来源:转载自黔东南州科学技术局网站,编辑:毛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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