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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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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方案》要求,现将《麻江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

                                                                 2024年10月22日


麻江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培育一批优质个体工商户,以先进典型牵引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行业群体共富共赢的良好局面,根据《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4】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结合我县本地实际建立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实施重点培育。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分类认定

1.分型方式。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人社、税务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从经营年限、营收水平、纳税情况、社保缴纳等维度,将符合分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8月中旬前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制定分类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具体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完成时限:2024年10月15日前)

3.设立评审机构,组织开展分类认定。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依托贵州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设立麻江县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评审机构,成员单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评审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负责日常工作,评审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本地“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具体数量比例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确定。(完成时限:每年10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精准帮扶

1.分类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A.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

B.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等活动。

C.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承人、工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D.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三)持续加强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1.加强政策供给。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年报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和涉税服务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个体工商户参加创业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积极对相关社保政策开展宣传。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将分型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优化发展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相关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好贵州省“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分型分类各项结果,加强对本县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研究。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麻江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麻江监管支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委员会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品牌培育。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名特优新”的申报,对评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评定管理机构颁发标志牌,有效期为三年。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个转企”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工作,积极谋划推进,持续深入抓好落实。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三)统筹协调指导。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及时梳理存在的困难问题,予以协商解决。要结合自身实际迭代升级帮扶举措,切实有效地做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四)加强示范引领。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开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关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营造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广泛开展宣传,全面调动广大个体工商户申报“名特优新”的积极性。

(五)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严禁“数据造假”等问题,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吃拿卡要。


附件:1.麻江县个体工商户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麻江县个体工商户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在“成长型”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二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者或经营的产品曾获县级及以上荣誉;

2.拥有行业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

3.拥有认可度较高的商标或专利权;

4.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次及以上;

5.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指依托我县特产资源,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依托我县蓝莓、酸汤产业和旅游资源,围绕我县蓝莓产业发展,在从事蓝莓和经营民族特色旅游、特色餐饮、民族手工艺品、本地土特产品、文创品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2.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字号”,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或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3.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

4.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6.在本区域内成立时间超过3年且正常经营的餐饮店,或成立时间超过5年且有销售额的个体工商户。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指从事或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毕业生及以上(或职称为中级以上);

2.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有纳税记录;

3.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新业态,有纳税记录;

4.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从高分依次获得认定,如有分数相同的,按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成立时间等硬性条件确定排名前后。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贵州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导向示范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优秀代表人物等,积极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可以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于当年10月22日至10月30日个体工商户完成申报,11月中旬前相关部门完成系统录入。次年1月1日起,为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牌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扶持,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或实行“无事不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来源: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银玉;审核:杨艳;编辑:张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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