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麻府办函〔2024〕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发文字号: | 麻府办函〔20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30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4-01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麻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3〕76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3〕30号)等精神,满足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缴存额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取不高于20%的购房首付款后,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均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20%。
(三)取消首套与第二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贷款职工结清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内仍有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余额,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执行一年间隔期的规定。
(四)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来黔东南州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
(五)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州委、州人民政府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特殊人才,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六)我县可在中国工商银行麻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麻江支行、中国农商银行、贵州银行麻江支行等四个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又提又贷”等相关业务。
二、进一步加大商业贷款支持力度
(一)优化个人购买首套房商业贷款“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公积金贷款购房适用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执行利率下限政策。
三、进一步加大购房补贴力度
(一)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缴清购房契税的,由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纳契税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补贴。其中,首套房在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照个人缴纳契税的80%予以补贴;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上按缴纳契税总额的50%发放补贴。二套房在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照个人缴纳契税的50%予以补贴;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上按缴纳契税总额的35%发放补贴。换购住房按照首套房标准予以补贴(购买的首套房已出售再次购房住房的按照首套房认定予以补贴)。
(二)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缴清购房契税,由县人民政府按缴纳契税总额的30%发放补贴。
购房者在2024年7月31日前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凭证、本人银行卡账号等材料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放补贴。
该措施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202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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