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色、声、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放区域
东至麒龙小学、东南至官隆大道与19号路交叉口处(包括第二中学)、 东北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南至兴坪村后坝九所坟一线、西至白水桥往良田方向高速公路桥、北至麻江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凯里市碧波镇交界的县城规划区内。
三、禁放时间
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和十五之外,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四、下列地点为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超市、广场等人群密集区;
(八)居民住宅楼道内;
(九)空气监测站100米范围内;
(十)县城停车场范围内;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杏山、金竹街道及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七、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262288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22405
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2625866
附件:麻江县城区烟花爆竹限燃区域图
麻江县公安局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
2024年2月8日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王声琴;编辑:吴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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