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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0-46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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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0-01-07
  • 文  号:
  • 麻府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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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府办发〔2020〕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麻府办发〔2020〕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字号:


麻府办发〔2020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

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6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制度,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乡镇(街道)及部门外地干部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和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轨管理、租售并举、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县人才办及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卫健部门负责本地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卫生健康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后续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资格审核;负责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社区)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监委、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来源渠道的资金,整合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总收入按3%的比例计提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建的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社会捐赠和融资贷款等其它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存入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后期维修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十条保障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满足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可向政府或政府部门外地干部、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满足企业符合保障条件需求后,所剩房源,可纳入所属乡镇(街道)房源统筹管理使用;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卫生健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满足本行业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所剩房源,纳入所属乡镇(街道)房源统筹管理使用;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对象为麻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挂(任)职交流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含乡土人才)、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和租赁补贴。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各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配租、配售的方式进行保障,可根据保障住房房源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适时调整配租、配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申请资金,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二)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卫生健康公共租赁住房只实行配租。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并将分配方案及分配人员名单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共同生活一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委会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符合的条件

(一)城区普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县城西社区服务中心辖区(群英社区、城江社区)和城东社区服务中心辖区(新兴社区、凤凰社区、官井湖社区)范围内居民;本县内金竹街道、杏山街道辖区内户籍或其他乡镇户籍在县城内稳定务工需住房保障的家庭;外县户籍需在本县金竹街道、杏山街道辖区取得《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稳定就业2年以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本县外来务工人员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他条件。

(二)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可优先保障。

2.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

3.居住在本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

4.自有房屋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不在行政中心),但需在乡镇(街道行政中心长期稳定就业及居住的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企业所在乡镇(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企业人员。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卫生健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学校或该卫生院教职工或医护人员(包含财政供养人员);

2.新就业无房职工只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员参考《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凤凰馨园人才公寓管理办发(试行)的通知》(麻府办发〔2018126号)精神,对象为麻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挂(任)职交流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含乡土人才)、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未满5年,在城镇稳定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在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只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属县直部门或金竹街道、杏山街道范围内的,可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属乡镇(街道、卫生院、学校的,可租住乡镇(街道、园区、卫生、教师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家庭住址在务工所在地辖区以外,来本地务工的临时招聘人员或企业从业人员,且在务工地的乡镇(街道)辖区无住房且符合我县收入条件限制的家庭;其中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需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外县户籍还需在本县取得《居住证》,连续在本县稳定就业2年以上。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内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租住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表;

3.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收入证明。已婚的提供双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村(居、社区)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

5.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的住房状况证明;

6.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认定收入表;

7.夫妻双方如有一方是县外户籍的,需提供外县户籍一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8.外县户籍在本县金竹街道、杏山街道辖区内取得《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稳定就业2年以上。

(二)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表;

3.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录用或聘用文件(需查验原件);

4.住房证明及其他。

(三)教师、卫生计生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报表;

3.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录用或聘用文件(需查验原件);

4.乡镇(街道)出具的本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证明。

乡镇(街道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教师、卫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对于申请租住、购买或租赁补贴发放的住房保障对象,属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属申请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属申请人才公寓公租房的,由所在单位和县人才办负责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属申请教师、卫生健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教育、卫健部门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初审: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街道审核。

3.审核:街道自收到社区报送的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公示图片、公示结果、会议纪要、花名册及相关申报资料一并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4.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别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住房状况审核,送县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状况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其资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并由街道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经会审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二)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初审:乡镇(街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站(所)、股室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乡镇(街道)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会审。

3.审核: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对当地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站(所)、股室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经会审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4.报备:纳入保障对象及分配方案、分配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辖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程序办理。

(三)麻江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人才办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部门接到公职人员的申请资料后,由所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人才办审核。

3.审核:县人才办对所在单位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部门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经会审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4.报备:纳入保障对象及分配方案、分配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教师、卫生健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房源所在地学校或卫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 填写《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初审:学校或卫生院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部门接到单位职工的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学校或卫生院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审核。

3.审核:县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股室对各医院、学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进行会审,经会审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4.报备:县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将纳入保障对象及分配方案、分配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纳入乡镇(街道)辖区管理的房源按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程序办理。

第五章 轮候和分配

第十七条经核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统一纳入实物配租、配售、租赁补贴发放轮候库,按纳入保障对象的时间先后顺序轮候配租、配售。

第十八条享受低保无住房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保障对象,优先纳入实物配租、配售、发放租赁补贴。

(一)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指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中有成员为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居住在县城的孤儿;

(七)居住在本县的侨民、侨眷;

(八)属县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九)在城镇务工两年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

第十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条轮候对象应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乡镇(街道)、教师、卫生、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由乡镇(街道)、教育、卫健部门、人才办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租赁分配方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按财经纪律对租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住房保障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出售和出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房屋基本装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等成本,并适当考虑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依法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租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已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赠与。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再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居住满5年,按原购房款补缴规定土地收益金和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公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

第二十五条对购买未超过5年,主申请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合法继承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买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租金,承租人需在合同期届满30日前告知出租人是否续租,届满15日前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购买人,按有关规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设立维修资金代管账户。维修资金由个人缴纳,按照购房总价款的5%比例缴纳,存入由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维修资金专户;住房维修资金只能用于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涉及实物配租保障房源公共部分的维修住户和政府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交付使用后,可以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卫生院等管理单位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选聘物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政府福利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 3个月内应将户口迁至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乡镇(街道)、公安、民政、卫健、人社、教育、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由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享受实物配租、配售家庭的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证明、收入状况等;

3.家庭成员人数增减情况。

第三十五条承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承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将租住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四)无故不缴纳租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七)未按时填报《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复核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约定的;

(九)不服从管理,无故拖欠物业费的;

(十)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清退的。

第三十六条租住对象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我县辖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条保障对象按规定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租金,超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保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档案资料必须实行一户一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人才公寓共租赁住房档案由县人才办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教师、卫生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由县教育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具有本条及以下情形的,依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二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补齐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有本条及以下情形的,依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购买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麻府办发〔20167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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