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黔党发〔2021〕3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与县(市、区)联合募集“人口福利·生育关怀·人口健康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优化和拓展“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的指导意见》(黔计生协〔2022〕2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建立长效投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旨在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精准救助,帮助全县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摆脱困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提高健康素养水平而设立的非盈利性救助发展基金。
第三条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募集。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按照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及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严格监管。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的筹集,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愿捐赠”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募集资金。
(一)将人口健康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县财政向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注入10万元资金。
(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进行捐赠,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的主要用途:辖区户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两女绝育家庭(以下称“农村计生‘两户’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和计生协项目创建支出。
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为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存储管理的唯一法定专门账户。县级设立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往来账户。所有捐款统一开具由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提供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捐赠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上。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帮扶救助对象为辖区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家庭,计生特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基金救助。如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以最高补助项为标准。
(一)紧急救助工程
计生“两户”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情况,存在致贫风险,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救助。
(二)助残工程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父母或子女伤残的,经残联认定后,二级残疾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级残疾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人居环境改造工程
失独家庭因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受损、影响居住环境,需进行改善的,视情况给予环境改造补助。
(四)服务生育支持工程
开展服务生育支持、托幼照护服务、服务家庭健康、老年健康服务等活动。围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开展指导咨询、家庭健康知识普及,老龄健康服务,老年健康科普等宣传服务活动,活动根据方案及预算进行申报。
(五)安居工程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房屋经住建部门鉴定为 D 级危房,需重建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鉴定为 C 级危房,需重建或修缮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人居环境较差的,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家庭给予2000—5000元人居环境改造资金补助。
(六)医疗健康社会慈善工程
1.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及父母生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单次自付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当年按照50%予以救助;单次自付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当年按照55%予以救助;单次自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当年按照60%予以救助;单次自付10000元以上,当年按照65%予以救助,单次救助最高封顶10000元。
2.经上述医疗救助后,经乡村振兴分队或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研判,依然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不超过5000元,每个家庭限救助一次。
(七)助学工程
农村计生“两户”困难家庭子女,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取全日制专科的每人一次性给予助学金2000元,考取全日制本科的每人一次性给予助学金3000元;未前往高校报名就读的,不给予救助。
(八)幸福计生工程
对农村计生“两户”困难家庭留守儿童每年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每人发放慰问金200元。
(九)关爱工程
对困难留守老人、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者,每年开展两次走访慰问活动,发放慰问金(或物资)300—500元。
(十)公益宣传服务项目申报
1.围绕优生优育、家庭健康促进、托幼照护等方面向计生群众开展宣传、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2.开展宣传项目根据活动次数向乡镇(街道)进行申报,单次活动申报经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活动申报提交包含预算,活动时间及地点、主要内容、形式、受益对象及人数、活动效果等相关资料;由县计生协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宣传项目活动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后,报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管审核小组会议审核确定实施活动及金额,报州计生协签批后报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拨款给县计生协,由县计生协组织实施项目活动;活动结束后,县、乡镇(街道)计生协及活动申报单位需建立完善活动资料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人口健康基金”按照统一调配、分块使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在基金支出时,必须提请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开支使用。
第八条 本人申请。凡符合扶助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居)计生协会领取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扶助对象相关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本人近照3张,一并交到社区、村(居)计生协会,经社区、村(居)计生协会初审后,收取复印件。
第九条 社区、村(居)计生协会审查。社区、村(居)计生协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无异议,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一并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协会。
第十条 乡镇(街道)计生协会审批、公示。各乡镇(街道)计生协会对社区、村(居)计生协会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通过的名单返回社区、村(居)进行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协会公章上报县计生协会。
第十一条 县计生协会审核、认定。县计划生育协会将受理对象材料审核后,提请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上报。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管理。
1.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对上报对象材料批准后下拨资金,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组织发放。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计生协会建立好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县计生协会备案。
2.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计生协会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成立“人口健康基金”监管检查小组,人员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监管小组对“人口健康基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四条 县计划生育协会定期入户对基金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帮扶到位、产生实效。
第十五条 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协会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宜从事“人口健康基金”管理的人员,及时进行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对“人口健康基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严肃查处;对于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口健康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20年6月1日制定的《麻江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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