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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929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8-31
  • 文  号:
  • 麻府办函〔2021〕6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麻府办函〔2021〕6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府办函〔2021〕6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字号:

麻府办函〔2021〕65号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关于深入

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县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贵州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承贷主体。麻江县域内具有发放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支持对象。麻江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承贷金融机构可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项目特点、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条件。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评级授信相关规定,评定信用等级在“普惠级”(含)以上。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3.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4.借款申请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借款人应具备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有贷还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六)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七)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原则,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八)贷款方式。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相关规定,采用信用方式进行发放,免担保免抵押。

(九)还款方式。承贷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贷款期限、还款能力及现金流情况,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灵活还款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十)贷款流程

1.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按月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名单、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

2.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原则上按照: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提出申请,借款人所在行政村(社区)“两委”或驻村工作队调查核实推荐,由乡镇(街道)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认可(附件1),承贷金融机构各贷款经办网点开展建档评级授信,各经办网点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需向借款人告知资金使用政策(附件2),然后发放贷款,不得人为增加贷款附加条件。

(十一)续贷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执行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各贷款经办网点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展期类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1.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乡镇(街道)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和各网点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合理展期。

2.展期期限。展期时间结合借款人的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生产恢复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类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3.展期贷款利率。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按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时,按原档次利率计息。

(十二)实施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切实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及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财政贴息。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按“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进行全额贴息,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具体为: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定期(按季/月)向借款户收取利息,并按季代借款人向县乡村振兴部门申报贴息补助,县乡村振兴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在季度结息次月完成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借款人贷款贴息资金。对于边缘易致贫人口因动态管理调整为非边缘易致贫人口的,在贷款收回或转为农户贷款前,保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不变。

    (二)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每年省下达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

(三)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在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基础上,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比例、启动条件等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保持一致,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即县财政按不低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余额的10%补足风险补偿金。在借款人因灾、因祸、因病丧失个人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导致贷款本息损失时,启动风险补偿金偿还程序,按县财政资金80%和承贷金融机构资金20%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

(四)继续实行熔断机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实行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熔断机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含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启动贷款熔断机制,暂停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通过清偿,实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下降到3%(含)以下,再恢复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

(五)监管部门政策支持。银保监管部门按原扶贫小额信贷要求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承贷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人民银行要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2020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进行展期,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最长借用至2025年,展期期间扶贫再贷款利率、发放方式等政策要求保持不变。

(六)稳妥处置逾期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乡村振兴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理解决突出问题。各乡镇(街道)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执行,加强沟通对接。县乡村振兴部门、县财政部门、各乡镇(街道)、承贷金融机构等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主动作为,充分认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巩固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性,按照“四个不摘”要求,严格落实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项政策,积极支持脱贫人口稳定脱贫,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金融力量。

(二)加大贷款投放及管理工作。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申请贷款,应做到应贷尽贷,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增长,更好助力脱贫人口增收致富。二是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三是各乡镇(街道)、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切实做好脱贫人口信贷资金使用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能致富”。四是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规范管理,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发挥资金运作效用。

(三)做好统筹过渡衔接。按照“新政策不出,老政策不退”要求,2021年1月1日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实施前期间,执行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保持政策前后衔接。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信贷系统业务种类暂统一录入为“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产品名录入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并将存量扶贫小额信贷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分类建账、管理、统计。

附件:1.麻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审批表

      2.麻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情况告知书

麻府办函〔2021〕65号附件1:麻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审批表.docx

麻府办函〔2021〕65号附件2:麻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情况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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