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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931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08
  • 文  号:
  • 麻府办函〔2022〕5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麻府办函〔2022〕5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府办函〔2022〕5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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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府办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及范围

县域城镇内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工龄不满3年),城镇落户农村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申请地居住1年以上。

二、申请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向居住地进行申请,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地无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麻江县内租赁房屋居住的家庭;家庭成员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学、因病、因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继(养)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等;

2.离异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离异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3.无生产经营性门面;

4.工商营业执照;

5.无价值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6.未购买或租赁公(廉)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7.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住房保障收入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拥有住房且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借住(未缴纳租金)房屋且人均借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2.承租公房未缴纳租金的;

3.家庭成员拥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4.家庭成员有生产经营性门面且正常营业的;

5.家庭成员入股投资企业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6.已购买或租赁公(廉)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7.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8.离异时间未满一年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补贴标准

按照5元/月·人·平方米的标准在保障面积范围内进行发放。

1.我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家庭应保障面积等于家庭人口数乘15㎡/人减去现有住房面积(现有住房面积指所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未缴纳租金住房;其中在申请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他人房屋的,现有住房面积按照0平方计算家庭保障面积),每个申请家庭的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家庭应保障金额的100%予以发放补贴。

3.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家庭应保障金额的80%予以发放补贴。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麻江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证明(原件)(住房证明有产权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无产权的由所住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所租赁的房屋租金收据(复印件)。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原件)。

(七)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具备同等法律效率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制,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即常规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日常新增申请租赁补贴不限具体时间,按季度进行初审、审核及发放。

(一)申请:申请人向常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人员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家庭财产、住房状况及就业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乡镇或街道范围人流量大且比较显眼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每年3、6、9、12月5日前将审查合格申请对象名单和电子版及申请、初审、公示材料报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窗口。

(三)复审:复审时间为每年3、6、9、12月6—15日;由县住建局函请县相关部门对申请保障对象的住房、车辆登记及工商营业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反馈;由县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住房、财产情况等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在复审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反馈至申请人;复审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复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正式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发放:按季度发放。根据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提供的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租赁补贴发放表册后,上报县财政局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要求,按规定发放至保障对象所提供的存折账号。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依法依规办理。县住建、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等要依法依规办理。

(二)加大宣传,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同时,严把审核关,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格审核,强化责任追究。对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核实,取消发放资格,并限期退回已领取的补贴,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租赁补贴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府办发〔2020〕99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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