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一律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县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三、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麻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xlsx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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