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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0309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08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麻府告〔2025〕2号 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麻江县烈士陵园保护区范围划定的公告
麻府告〔2025〕2号 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麻江县烈士陵园保护区范围划定的公告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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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彰显对英烈的褒扬和尊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麻江县烈士陵园保护区范围和内容公布如下:

一、麻江县烈士陵园保护区划定范围

麻江县烈士陵园位于杏山街道环城东路吴大坳,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划定如下:以县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群为中心的主要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以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界,东抵县烈士陵园用地,西抵二号路延伸段公路,南抵县烈士陵园用地,北抵老殡仪馆用地和烈士陵园大门。划定保护面积5160平方米(附麻江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

二、麻江县烈士陵园保护区责任及要求

(一)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改扩建或需修整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树木、植被等自然景观应得到妥善保护,不得随意砍伐、破坏。

(二)禁止在县烈士陵园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烈士陵园保护区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原安葬在保护区外的烈士墓需迁葬进保护区的按程序由县烈士纪念设施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四)在县烈士陵园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五)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护区监管单位:麻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特此公告。




麻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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