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概况
一、单位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概况
一、单位职责
(一)承担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州决策部署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措施,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委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三)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为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和法律服务。承办县人民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县司法局。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六)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承担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承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初审;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拟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八)负责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公务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管理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职责划入县司法局,不再保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2)将县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司法局,不再保留设在县司法局的县律师事务所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司法局内设办公室,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室,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社区矫正管理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政工科。派出机构6个:杏山司法所、龙山司法所、宣威司法所、贤昌司法所、谷硐司法所、坝芒司法所。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麻江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无所属单位、无所属单位决算。
第二部分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收支决算总计668.17 万元,与2021年相比,增加14.44万元,增长2.21%,主要原因是:2022年年初结转较2021年增加,故2022年收支决算比2021年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收入合计561.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61.29万元,占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缴款0.0 万元,占0.00%;其他收入0.0万元,占0.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支出合计577.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5.63 万元,占96.23%;项目支出21.74万元,占3.77%;上缴上级支出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万元,占0.0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 万元,占0.00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668.17万元。与2021年相比,增加14.44万元,增长2.21%,主要原因是:2022年年初结转较2021年增加,故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比2021年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7.3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 %。与2021年相比,增加47.22万元,增长8.91%,主要原因是:2022年财政人员经费较2021年增加,故2022年收支决算比2021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363.52万元,占62.9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98.59万元,占17.07%;卫生健康支出(类)支出27.19万元,占4.71%;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88.074万元,占15.2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52.91 万元,支出决算数为577.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88.43%。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年初预算数为540.35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63.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67.27%。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数为400.87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41.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85.2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数为10.48万元,支出决算数为4.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42.5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数为5万元,支出决算数为0.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9.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数为21万元,支出决算数为5.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23.9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社区矫正(项)。年初预算数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3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101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6.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5.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年初预算数为105.58万元,支出决算数为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34%。具体情况如下:
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数为56.07万元,支出决算数为45.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81.4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支出减少。
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数为49.5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42.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85.6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支出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6.99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1.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86.3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支出减少。
(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数为16.11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7.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168.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时,计算有误,导致年初预算数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5.6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05.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68.15万元、津贴补贴100.48万元、奖金7.9万元、绩效工资1.63万元、住房公积金45.65万元、购房补贴42.43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73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43.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1.9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9.9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93万元、行政单位医疗0.7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1.4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03万元。
公用经费50.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60万元、印刷费0.65万元,水费0.4万元、电费3.03万元、邮电费6.42万元、差旅费8.43万元、维修(护)费0.31万元、培训费1.48万元、会议费0.2万元、业务委托费3.2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71万元。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50万元,支出决算为3.57万元,完成预算的64.95%,决算数较上年增加0.03万元,增长0.8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决算数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业务工作需要,车辆燃油费较上年有所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3.57 万元,比上年增加0.03万元,增长0.98%,增加主要原因是:业务工作需要,车辆燃油费较上年有所增加。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00万元,支出决算0.0 万元,完成预算的0.00 %。决算数较上年减少0.00万元,降低0.00%,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共计0 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5.00万元,支出决算3.57万元,完成预算的71.44 %。决算数较上年增加0.03万元,增长0.9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万元,购置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7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2022年,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0.50万元,支出决算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决算数较上年减少0.00万元,降低0.00%,具体是: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00万元,主要是2022年度无公务接待费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数。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无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司法局 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06万元,比上年减少14.49万元,降低22.45%,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预算计划执行。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麻江县司法局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 日,共有车辆2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 ;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2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工作,共计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516.33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二)二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
(三)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2022年度,我单位未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故无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第五部分 附件
(来源:麻江县司法局 审核: 杨通龙 编辑: 陈家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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