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国土资函〔2018〕1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督促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867 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对矿权有效存在、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进行返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对我县采矿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清退返还,企业自行转存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清退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
二、清退返还保证金条件
1.矿山企业治理恢复工作未完成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返还企业。
2.矿山企业治理恢复工作已完成,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携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3.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转入麻江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联系单位:麻江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夏祝青
联系电话:0855-262219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甘期伟,编辑:夏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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