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
实施方案(麻江片区)
为做好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好宣威水库工程建设,维护好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宣威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24〕605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地、依法移民,严格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维护被征地单位和水库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补偿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的生存与发展需求。
2.顾全大局原则,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依法移民原则,合理、公平、公正执行征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程序公开透明。
4.诚实守信原则,严格签订相关补偿和安置协议、承诺书,及时兑现补偿、补助资金。
二、征地移民安置
(一)征收及补偿范围
1.征收范围。涉及麻江县宣威镇城中村、腊白村、平定村、翁保村、咸宁村、卡乌村、富江村、龙江村,龙山镇共和村、孟江村、龙山村、大塘村、干桥村。
2.补偿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及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供水灌溉区、移民集中安置点、专业复建工程区及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和房屋设施等实物。
(二)土地现状
征收范围涉及土地5537.96亩,其中:耕地2269.25亩,林地1952.63亩,园地262.86亩,其他土地1053.22亩;涉及房屋51户,小微企业21家。(具体以调查为准)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宣威水库淹没区及复建工程用地、枢纽区工程用地、供水灌溉区管道建设工程用地等。
(四)征地实物的认定
征地实物调查和复核按照经审定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审定本)》的规定进行。建设征地实物严格以宣威水库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并经三榜公示、权属人签字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权属人对调查成果存在异议的,由权属人在兑现补偿费前提出复核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程序组织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复核后,以复核成果作为补偿兑现依据,不得随意增减。
(五)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机构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在省、州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及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人民政府为宣威水库工程麻江片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体,即为征收人,以县农业农村局为实施单位,宣威镇人民政府、龙山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组建麻江县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抓落实。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落实行业主管工作任务,水库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移民资金筹措、水库工程项目报批并全程参与征地移民工作,形成“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关各方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六)设立征地移民资金专户
征地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农业农村局在有关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三、移民搬迁安置
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实行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方式,合理开发资源,引导搬迁移民就业、发展产业,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一)搬迁安置移民人口的认定
搬迁安置移民人口以调查成果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移民搬迁安置时,按以下规定核定。搬迁人口确定时间为实施阶段搬迁人口经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1.下列情况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2)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需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实其在搬迁范围长期生产生活的证明材料,经宣威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加盖公章。
(3)2018年4月10日后至搬迁人口确定之日,搬迁范围内原调查户中已办理合法婚入(含入赘)、新出生且户籍已迁入搬迁范围内的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4)暂时不在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籍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5)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生活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等,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还需出具户口临时转出的证明材料(如在校学生需提供学习在读证明),经宣威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加盖公章。
(6)因父或母再婚且父或母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但未办理户籍迁入的随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此类人口需在搬迁之日前合法迁入户籍,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2.下列情况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房屋和生产生活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2)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已经成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以及夫妻双方已经成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子女。
(3)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在人口认定截止时间前户籍未注销的死亡人口,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4)外嫁到搬迁范围外生产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离异再婚到搬迁范围外生产生活且户籍未迁出的人员,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5)人口认定截止时间前原调查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
(6)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黔东南自治州宣威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50号)要求,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违反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的人口,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3.其他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的移民人口,由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后按程序上报。
(二)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宣威水库移民搬迁安置遵循“政府统一规划,移民自主选择,多途径安置移民”原则,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自主(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由移民搬迁安置户根据相应条件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指集中建设移民安置点、统一布局的搬迁安置方式。宣威水库麻江片区移民集中安置点为一个,即宣威镇城中村排帽坡安置点。
2.分散安置。由搬迁移民户提出申请,经宣威镇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审核同意,将移民户的房屋补偿补助费和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直接兑现给移民户,由移民户自行建房或购房安置。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的,宅基地相关费用由移民户自行负责,分散安置户必须按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不得违规建房。
(三)移民安置点建设
1.安置点实行“统规自建”的安置方式。安置房采取政府统一规划、划拨宅基地、移民自行建设的方式,移民安置房建设费用由移民自行承担,按照提供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立面效果(搬迁原居住木结构房屋的除外)。
2.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安置点“水、电、路、讯”和场地平整由政府规划建设。自主安置的,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四)移民搬迁安置组织落实
1.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根据移民户安置意愿,由指挥部配合宣威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载明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面积、搬迁时限等。搬迁安置协议作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兑现的依据。对不按期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不按规定办理逐级审批手续、拒绝配合意愿调查工作或不作意愿选择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搬迁。
2.集中安置宅基地分配。集中安置宅基地具体分配方案待安置点建设完成后,由宣威镇人民政府指导涉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宅基地分配方案,经移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四、补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及输配水区、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弃渣场和料场等占地。
2.临时用地耕地补偿费和生产期恢复费。宣威水库工程施工临时征用耕地,其征用费按征用的时限(以年为单位)计补,项目施工期为4年,每年占用按1倍的年产值2455元/年计算补偿,即“占几年,补几年”计列补偿费为2455元*4年=9820元。生产期恢复费按照年产值的一倍计列补偿2455元(详见附件2)。
3.难以复垦的临时用地处理。对未列入《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难以复垦的临时用地,本着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的原则,结合宣威水库实际,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地方政府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针对存在异议或意见不统一的,按照权限报送省、州生态移民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四)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五)房屋装修补偿费
房屋装修补偿费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杂房不计列装修补偿费。
(六)零星树木补偿费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6)。
(七)坟墓搬迁补偿补助费
坟墓搬迁补偿补助费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7)。
(八)基础设施建设费
1.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费。集中安置点场地(土地)征收和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道路建设等费用按《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执行,由麻江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负责实施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自主安置基础设施费。对选择自主安置的移民户按18000元/人,补助基础设施费(包括新址征地费、场地平整费、入户道路、供水、供电、排水费用等),并按确认的移民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户。
(九)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交通、运输、物资搬迁、临时交通、务工搬迁保险等补助,按1900元/人计列,实行一次性补助给搬迁的移民。
2.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正房补偿投资的5%(不可搬迁附属设施包括给排水设施、碗橱、洗碗池等)。
3.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按1500元/人计列,实行一次性补助给搬迁的移民户。
4.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对人均住房(正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与本户正房补偿总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助。
5.集中安置户风貌建设补助费。按9500元/户计列,由政府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进行风貌打造,不兑现到户。
(十)其他未列的各项补偿补助严格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批复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审定本)计列的标准执行,《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未包含的实物指标,其补偿标准优先采用省内同期在建项目同类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经项目业主、移民设计、移民监评、地方政府等现场复核确认,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一)后期扶持范围。宣威水库工程后期扶持范围为《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中所规定的人口。
(二)后期扶持时限及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精神,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时间为20年。
(三)后期扶持方式。移民搬迁人口可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兑现,用于搬迁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扶人口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府办发〔2012〕142号)执行。
六、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一)根据移民户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清册,由移民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账号、身份证或户口本、土地承包证、林权证等资料。如有委托办理兑现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指挥部审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补偿补助资金分次或一次性兑现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二)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制作移民补偿补助清册,载明协议中实物种类、数量和应兑现金额,经审查无误后,将补偿补助资金分次或一次性兑付到农户个人的银行账户上。
(三)自方案印发起30日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房屋等实物涉及的权属人持有效依据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将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现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乡镇进行调解、县级相关部门行政裁决的程序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兑现。如其中争议一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兑现手续的,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可将应兑现资金拨付到其所属村委的村财镇管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八、企(事)业单位的处理
水库淹没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概算投资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小微企业和住房一起选择搬迁安置的,基础设施费按搬迁安置人口计算的,不重复计列企业基础设施费。
九、交通、通信、电力等专业复(改)建项目
宣威水库工程麻江片区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和文物保护等,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明确的专项处理方案进行复(改)建或者一次性补偿,专业复(改)建项目实施主体由县政府进行明确。
十、实施进度安排
为切实推进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和各移民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4年12月底以前,制订《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
(二)2024年6月至12月,力争完成水库全部土地征收补偿兑现,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兑现。
(三)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完成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及安置房主体建设,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四)2026年1月至2027年6月,开展集中安置搬迁工作,完成应迁移民的全部搬迁,完成蓄水阶段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十一、档案管理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移民安置及专项工程相关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对档案依法保管和使用。
十二、监督管理
宣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项目涉及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务必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做实宣威水库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形成联动机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的,有关部门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如出现推诿扯皮的,一律进行问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库区移民户籍管理工作。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严格户籍办理手续,除正常出生、婚嫁、复退军人回原籍、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回原籍、大中专学生回原籍外,禁止将非库区户籍迁入到库区,禁止将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依法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施工正常有序。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与省、州移民部门对接,做好项目相关手续办理配合工作,加强移民资金计划和财务管理,编制宣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全程参与做好相关建设协调服务。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违建现象,指导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确保规划设计到位,配合做好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四)县水务局负责对接省、州业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技术指导服务,配合做好库底清理工作。
(五)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有关林地占用手续办理工作,及时落实宣威水库淹没区范围内古、大、珍、稀林木保护措施。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并协助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办理好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相关手续,并做好安置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移民建房指导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库周交通复建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和建设工作,确保相关线路优化合理顺畅。
(八)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水库项目建设法律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合法有序。
(九)宣威镇人民政府、龙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征地、移民安置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涉及移民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工程建设征地计划,以及按照属地原则对拟征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做好征地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矛盾化解等工作,配合指挥部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附着物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丈量、清点、登记及附着物的清拆等征地具体事务;制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协调辖区村委会、村小组做好征地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和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检查、监测和记录本乡镇范围内的移民安置活动和过程,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移民安置的全过程;认真开展移民信访接待,协调处理好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宣威水库项目建设耕地及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宣威水库项目建设耕地及其他土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3.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4.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1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耕地及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区域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青苗补偿费 (元/亩) |
林木补偿费 (元/亩) |
备注 |
麻 江 县 |
水田 |
50100 |
2455 |
淹没影响区不予青苗费补偿 | |
旱地 |
50100 |
2455 |
|||
园地 (含苗圃地) |
50100 |
13000 |
|||
用材林 |
37575 |
4800 |
|||
竹 林 |
37575 |
4800 |
|||
灌木林 |
37575 |
1100 |
|||
建设用地 |
37575 |
||||
未利用地 (草地、祼岩等) |
15030 |
备注:1.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耕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鱼塘养鱼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每亩一次性补偿18335元。
附件2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耕地及其他土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区域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生产期恢复费 (元/亩) |
林木补偿费 (元/亩) |
备注 |
麻 江 县 |
耕地(含水田和旱地) |
9820 |
2455 |
||
园地(含苗圃地) |
9820 |
13000 |
|||
林地 |
9820 |
4800 |
|||
灌木林 |
9820 |
1100 |
备注:鱼塘的临时土地补偿费按照耕地临时征用补偿标准执行,鱼塘养鱼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每亩一次性补偿18335元。
附件3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
1580 |
|
2 |
砖混结构 |
㎡ |
1350 |
|
3 |
砖木结构 |
㎡ |
1100 |
|
4 |
木结构 |
㎡ |
870 |
|
5 |
杂房 |
㎡ |
480 |
备注:房屋根据产权、结构和用途进行分类:按产权分公房和私房。按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土木结构和其他结构。
附件4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砼晒坝 |
㎡ |
150 |
|
土晒坝 |
㎡ |
110 |
|
围墙 |
㎡ |
120 |
|
烤烟房 |
㎡ |
650 |
|
未建房屋基 |
㎡ |
200 |
|
浆砌石堡坎 |
m³ |
260 |
房屋地基堡坎不计列 |
灶台 |
眼 |
500 |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有线电视(电视接收器) |
套 |
100 |
|
水井 |
口 |
1000 |
|
水池 |
200 |
||
沼气池 |
m³ |
400 |
|
室外厕所 |
个 |
500 |
|
红薯洞 |
个 |
500 |
|
门楼 |
个 |
1500 |
附件5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
按正房框架结构投资的20%计列 |
砖混结构 |
按正房砖混结构投资的20%计列 |
砖木结构 |
按正房砖木结构投资的15%计列 |
木结构 |
按正房木结构投资的5%计列 |
附件6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果树 |
棵 |
||
① |
苗期 |
棵 |
150 |
|
② |
产前期 |
棵 |
300 |
|
③ |
产中期 |
棵 |
300 |
|
④ |
盛产期 |
棵 |
300 |
|
⑤ |
衰退期 |
棵 |
300 |
|
2 |
经济树 |
|||
① |
苗期 |
棵 |
80 |
|
② |
产前期 |
棵 |
330 |
|
③ |
产中期 |
棵 |
330 |
|
④ |
盛产期 |
棵 |
330 |
|
⑤ |
衰退期 |
棵 |
330 |
|
3 |
用材树 |
|||
① |
5cm≤胸径<10cm |
棵 |
50 |
|
② |
10cm≤胸径<15cm |
棵 |
100 |
|
③ |
15cm≤胸径<20cm |
棵 |
100 |
|
④ |
21cm <胸径 |
棵 |
100 |
|
4 |
竹子 |
笼 |
150 |
附件7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补偿标准(元/座) |
备注 |
坟墓 |
4500 |
备注:
1.宣威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及输配水区内的坟墓均属应搬迁的坟墓;位于水库淹没线以上的坟墓,因工程建设受影响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登记补偿后组织户主进行搬迁。
2.对查找不到坟墓户主的坟墓或逾期未办理搬迁手续的坟墓,以无主坟墓处理,由所涉乡(镇)按规定交由需搬迁坟墓所辖村委会组织搬迁,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将无主坟墓搬迁补偿款汇入所辖村委会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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