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州银发〔2019〕100号)
二、政策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在麻江县区域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申请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能提供相应证照;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贷后监管;
6.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7.经办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7.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8.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贷后监管。
9.经办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规定人群)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或相应证件;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证件;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判决或释放证明等);5.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7.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或乡镇人社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8.网络商户提供截屏打印的网上交易记录材料(现场调查时打印);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登记卡或扶贫部门的证明。
(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创业项目经营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证明材料;
(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贷款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的担保、联保、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
(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
(二)创业项目经营证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当年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企业吸纳安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年度和当期的财务报表;
(七)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贷款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的担保、联保、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
(八)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简化程序,由申请人直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申请。
(二)接收贷款申请资料的单位按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和经营项目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向县(市)担保机构推荐。贷款申请人直接向网上受理平台申请的,由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担保机构受理。
(三)县(市)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认定,并对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于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移交资料。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移交资料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与担保机构的约定内容,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县(市)担保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担保机构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贷款申请人 资格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意见后,向经办银行移交资料。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移交资料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县就业局
九、咨询电话
县就业局:0855-3881835
(来源:麻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杨昌艳,审核:顾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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