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环麻罚决字〔2022〕9号
麻江县鸡冠岭重晶石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91719L
地 址: 麻江县谷硐镇大冲村
法 定 代 表 人: 高增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矿立案调查,认定你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进行建筑用砂石加工时,在进行砂石加工时,未采取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建筑用砂破碎加工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4日、25日、26日、29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负责人高增明身份证、财务人员胡润琴身份证、你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麻江县鸡冠岭重晶石矿5.0万t/a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麻江县鸡冠岭重晶石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麻江县鸡冠岭重晶石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麻江县鸡冠岭鸡窝冲建筑用砂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加工外售统计情况》等为证。
你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矿送达了黔东南环麻罚告字[202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你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矿收到黔东南环麻罚告字[202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视为你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黔环综合〔2021〕67号)中“(一)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类”,罚款幅度计算:36%*20万=7.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矿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进行建筑用砂石加工时,在进行砂石加工时,未采取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建筑用砂石破碎加工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矿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矿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7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矿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邓宗龙,编辑:刘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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