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行政处罚
关于对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字号:


案件名称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被处罚单位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2024年9月9日下午16时8分,州应急局办公室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麻江县明洋食品厂使用未取得电工证的人员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州应急局依法核查处理。2024年9月10日,州应急局口头要求麻江县应急局查处。接受任务后,麻江县应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经询问调查,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机修工文学秋、龙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电工证,于2024年9月3日,从事1500克吹瓶机电源线路安装。

处罚依据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机修工文学秋、龙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电工证,于2024年9月10日,从事1500克吹瓶机电源线路安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有2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给予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1000元(肆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况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麻)应急罚〔2024〕6号

(来源: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审核:王超智,编辑:张义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