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麻江县民政局 | |||||||||
编码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00978614-2-01-001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麻江县民政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开展业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麻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00978614-2-01-002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麻江县民政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开展业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麻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00978614-2-01-003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令 | 麻江县民政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开展业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令 第四条、第八条 |
麻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00978614-2-01-004 | 行政许可 | 申请烈士评定审查 | 2011年8月1日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 | 县民政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牺牲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所在单位或镇(街)复核;县民政局优抚股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上报上一级部门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第九条 | 麻江县民政局优抚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和申请烈士评定个人或组织 |
00978614-2-01-005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收养、解除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麻江县民政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开展业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收养条例》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麻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00978614-2-01-006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撤销受胁迫婚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并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麻江县民政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开展业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 | 麻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