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定价部门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1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住宅小区除外) |
公安交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车辆停放人 |
停车场经营者 |
|
2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收费)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垃圾处置单位 |
|
3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接受养老服务对象 |
养老服务机构 |
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4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接受殡葬基本服务的对象 |
殡葬服务机构 |
|
5 |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费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业主或承租人 |
物业管理公司 |
县级政府部门主管的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6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和行业主管部门 |
接受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的对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
7 |
供气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委托供气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供气企业 |
|
8 |
供水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城镇供水用户 |
供水企业 |
州内跨县(市)供水的,由州制定。 |
县辖区内供水的,由县制定。 | |||||||
9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能源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贵州省定价目录》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动汽车用户 |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
县辖区内 |
说明: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和省、州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县内凡涉及中央和省、州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和省、州的规定执行。
3.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来源: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顾任业,责任编辑:龙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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