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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2023年(农村)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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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过期变质”“三无”等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并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3年3月30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中,发现麻江县某饭店的厨房操作间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美极鲜”味汁酱油1瓶(已开封)、“味三湘”山胡椒油13瓶(其中2瓶已开封,11瓶未开封)。经立案调查,“美极鲜”味汁酱油是隔壁饭店停业后赠送,一直未使用。“味三湘”山胡椒油是当事人自己采购用于饭店酸汤菜和鸭子的增香,在上述胡椒油超过保质期后,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县级食品安全监抽麻江县杏山街道某土杂货批发部销售的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从都匀购进香蕉一件(净含量24斤),购进价格65元/件,零售价4.0元/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6元,销售了24斤(含抽检10.2斤),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31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4月18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麻江某山泉水厂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能提供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6月1日,省级食品安全监抽麻江某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土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7月28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麻江县龙山镇某百货店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食品“中国劲酒保健酒”15瓶、“芝麻香干”5包。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的“中国劲酒保健酒”销售价12元/瓶,“芝麻香干”销售价是0.5元/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2.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7月18日,省级食品安全监抽贵州某公司生产的某原浆蓝莓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32783-2016《蓝莓酒》,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不合格批次“某原浆蓝莓酒”共240瓶,成本价约20元/瓶,销售定价36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640元,销售了8瓶(含抽检8瓶),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12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某原浆蓝莓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8月18日,县级食品安全监抽麻江县杏山街道某水产品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鲈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从凯里市购进鲈鱼7.3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2.5元,销售了7.3斤(含抽检5.4斤),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40.15元。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11月7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江县杏山街道某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大厅食品专柜货架第二层摆放有碧源牌加碘食用盐11袋,前方放有“零售价2元,团购价1元+5积分”的明码标价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加碘食用盐的进货票据、增值税发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供货商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盐是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某副食店购进。当事人销售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3年9月6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胡某于2023年8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米酒店铺购买了一瓶米酒,该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这一举报线索对麻江县杏山街道某米酒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接受订单,根据顾客购买数量,分别用5斤、10斤的塑料瓶进行灌装、加贴标签后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包装白酒只标注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手写)、保质期(手写)”,未标注有“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截止案发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共销售2单,销售金额132元,被投诉后货款均已全部退消费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美江;审核:曹洁;编辑:张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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