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麻江县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及《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精神,全面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自然增长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体系”建设,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自然增长住房需求,确保政策不松劲,力量不减弱,工作不断档。
二、保障范围
麻江县内易地扶贫搬迁户家庭。
三、保障措施及保障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保障标准按照《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麻府办函〔2022〕58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15平方米/人,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低保户家庭按照5元/平方米/人/月,一般家庭按照4元/平方米/人/月进行补助,按季度发放。
四、申请条件
(一)搬迁后因婚姻、新生、抚养以及赡养关系新增家庭人口导致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麻江县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必填) ;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新增人口相关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或婴儿户口簿登记日期页、国办贫困信息系统家庭人口数证明);
4.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不动产权房产证书复印件;
5.申请家庭户主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审核不合格:
1.家庭成员中有工商营业登记开办企业;
2.家庭成员中有入职满三年的财政供养人员;
3.家庭成员购买有商品住房;
4.家庭成员中有车辆登记且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五、办理程序及职责
(一)负责发放相关申请表格及政策资料,收集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签认盖章,汇总造册报送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复审。(责任单位:金竹街道办事处)
(二)复审各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资料(重点审核是否为易地扶贫搬迁户),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认盖章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责任单位: 县乡村振兴局)
(三)审定县乡村振兴局报送的申请资料,审定名单后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开展租赁补贴发放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统筹解决租赁补贴发放资金,审核所报送的租赁补贴发放清册,并于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到位。(责任单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对已纳入住房补贴的对象进行年度复审,保障对象居住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在下一个季度申报时将其清退,并在发放清册上注明取消原因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公示,依法依规做好退出工作。(责任单位:金竹街道办事处)
(六)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建档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提交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新增、退出户的资料须在发放清册备注栏注明并连同新增户的档案一并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新增户资料需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备存一份存档。(责任单位:金竹街道办事处)
六、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为方案印发日起开始施行,2025年12月31日止。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涉及的县直各部门、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及时开展申请资料审核工作,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
(二)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答疑解惑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申请积极性。
(三)追责问责。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导致工作推进缓慢、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