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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73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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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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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 的政策解释
关于《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 的政策解释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麻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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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已印制发布,为便于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宣威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24〕605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为做好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好宣威水库工程建设,维护好移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征地移民安置

(一)征收及补偿范围

1.征收范围。涉及麻江县宣威镇城中村、腊白村、平定村、翁保村、咸宁村、卡乌村、富江村、龙江村,龙山镇共和村、孟江村、龙山村、大塘村、干桥村。

2.补偿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及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供水灌溉区、移民集中安置点、专业复建工程区及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和房屋设施等实物。

(二)土地现状。征收范围涉及土地5537.96亩,其中:耕地2269.25亩,林地1952.63亩,园地262.86亩,其他土地1053.22亩;涉及房屋51户,小微企业21家。(具体以调查为准)

(三)征收目的。征收土地用于宣威水库淹没区及复建工程用地、枢纽区工程用地、供水灌溉区管道建设工程用地等

(四)征地实物的认定。征地实物调查和复核按照经审定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审定本)》的规定进行。建设征地实物严格以宣威水库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并经三榜公示、权属人签字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权属人对调查成果存在异议的,由权属人在兑现补偿费前提出复核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程序组织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复核后,以复核成果作为补偿兑现依据,不得随意增减。

(五)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为宣威水库工程麻江片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体。

(六)设立征地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三、移民搬迁安置

(一)搬迁安置移民人口的认定。搬迁安置移民人口以调查成果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移民搬迁安置时,按以下规定核定。搬迁人口确定时间为实施阶段搬迁人口经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二)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宣威水库移民搬迁安置遵循“政府统一规划,移民自主选择,多途径安置移民”原则,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自主(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由移民搬迁安置户根据相应条件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三)移民安置点建设。安置房采取政府统一规划、划拨宅基地、移民自行建设的方式,移民安置房建设费用由移民自行承担。集中安置点“水、电、路、讯”和场地平整由政府规划建设。自主安置的,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四)移民搬迁安置组织落实。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载明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面积、搬迁时限等。集中安置宅基地,由宣威镇人民政府指导涉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宅基地分配方案,经移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四、补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区域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青苗补偿费

(元/亩)

林木补偿费

(元/亩)

备注

水田

50100

2455


淹没影响区不予青苗费补偿

旱地

50100

2455


园地

(含苗圃地)

50100


13000


用材林

37575


4800


竹    林

37575


4800


灌木林

37575


1100


建设用地

37575




未利用地

(草地、祼岩等)

15030




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耕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鱼塘养鱼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每亩一次性补偿18335元。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区域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生产期恢复费

(元/亩)

林木补偿费

(元/亩)

备注

耕地(含水田和旱地)

9820

2455



园地(含苗圃地)

9820


13000


林地

9820


4800


灌木林

9820


1100



(三)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框架结构

1580


2

砖混结构

1350


3

砖木结构

1100


4

木结构

870


5

杂房

480



(四)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砼晒坝

150


土晒坝

110


围墙

120


烤烟房

650


未建房屋基

200


浆砌石堡坎

260

房屋地基堡坎不计列

灶台

500


化粪池

1200


有线电视(电视接收器)

100


水井

1000


水池

200


沼气池

400


室外厕所

500


红薯洞

500


门楼

1500



(五)房屋装修补偿费

框架结构

按正房框架结构投资的20%计列

砖混结构

按正房砖混结构投资的20%计列

砖木结构

按正房砖木结构投资的15%计列

木结构

按正房木结构投资的5%计列


(六)零星树木补偿费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果树



苗期

150


产前期

300


产中期

300


盛产期

300


衰退期

300


2

经济树




苗期

80


产前期

330


产中期

330


盛产期

330


衰退期

330


3

用材树




5cm≤胸径<10cm

50


10cm≤胸径<15cm

100


15cm≤胸径<20cm

100


21cm <胸径

100


4

竹子

150


(七)坟墓搬迁补偿补助费

坟墓搬迁补偿补助费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标准4500元/座执行。

(八)基础设施建设费。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费,按《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执行。自主安置基础设施费,按确认的移民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户,18000元/人。

(九)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交通、运输、物资搬迁、临时交通、务工搬迁保险等补助,按1900元/人计列,实行一次性补助给搬迁的移民。

2.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正房补偿投资的5%(不可搬迁附属设施包括给排水设施、碗橱、洗碗池等)。

3.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按1500元/人计列,实行一次性补助给搬迁的移民户。

4.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对人均住房(正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与本户正房补偿总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助。

5.集中安置户风貌建设补助费。按9500元/户计列,由政府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进行风貌打造,不兑现到户。

(十)其他未列的各项补偿补助严格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批复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审定本)计列的标准执行,《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未包含的实物指标,其补偿标准优先采用省内同期在建项目同类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经项目业主、移民设计、移民监评、地方政府等现场复核确认,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五、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后期扶持范围。宣威水库工程后期扶持范围为《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中所规定的人口。

(二)后期扶持时限及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精神,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时间为20年。

(三)后期扶持方式。移民搬迁人口可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兑现,用于搬迁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扶人口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府办发〔2012〕142号)执行。

六、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一)根据移民户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清册,由移民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账号、身份证或户口本、土地承包证、林权证等资料。如有委托办理兑现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指挥部审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补偿补助资金分次或一次兑现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二)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制作移民补偿补助清册,载明协议中实物种类、数量和应兑现金额,经审查无误后,将补偿补助资金分次或一次性兑付到农户个人的银行账户上。

(三)自方案印发起30日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房屋等实物涉及的权属人持有效依据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将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现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乡镇进行调解、县级相关部门行政裁决的程序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兑现。如其中争议一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兑现手续的,宣威水库建设服务指挥部可将应兑现资金拨付到其所属村委的村财镇管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八、企(事)业单位的处理

水库淹没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概算投资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小微企业和住房一起选择搬迁安置的,基础设施费按搬迁安置人口计算的,不重复计列企业基础设施费。

九、交通、通信、电力等专业复(改)建项目

宣威水库工程麻江片区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和文物保护等,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明确的专项处理方案进行复(改)建或者一次性补偿,专业复(改)建项目实施主体由县政府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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