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麻江县文开才烟花爆竹专卖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
被 处罚单位 |
麻江县文开才烟花爆竹专卖店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5日,麻江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巡查中发现麻江县文开才烟花爆竹专卖店变更到文治和门市部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经对文开才进行询问调查,其称自2024年5月24日开始在文治和门市部销售烟花爆竹。 |
处罚依据 |
麻江县文开才烟花爆竹专卖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依据: 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的裁量基准:3.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30日以上,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麻江县文开才烟花爆竹专卖店处人民币6500元(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况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麻)应急罚〔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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