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和控制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府办发〔2013〕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投资创业小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其他)机构:
《麻江县预防和控制口蹄疫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3日
麻江县预防和控制口蹄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我县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麻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3.1.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3.1.2 20个村以上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1.3.1.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麻江县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1.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3.2.1在14日内,在2个乡镇以上或者5个村以上(含)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1.3.2.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确认为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麻江县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1.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3.3.1在14日内,在1个乡镇有2个以上(含)村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1.3.3.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1.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疫情
1.3.4.1在1村内发生疫情。
1.3.4.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口蹄疫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原则。为有效应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口蹄疫疫情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指挥长,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专家组,是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口蹄疫防制指挥部提供技术依托。
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全县口蹄疫疫情的监测、接警、调查、控制、扑灭、应急物资贮备、应急演练的组织安排、防控技术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在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及时为指挥部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并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
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职责:发生疫情时,到现场诊断、处置疫情;发生疫情时进行疫源追踪调查,制定防控技术措施;分析研究疫病流行态势,及时提出防控应对措施。
各乡镇设立本辖区口蹄疫疫情应急防控领导小组,乡镇长负责本辖区口蹄疫的防控工作,协助做好口蹄疫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根据口蹄疫疫情应急需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预备队,在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2.2办事机构
2.2.1县公安局:负责对疫区、疫点进行封锁、隔离,维护社会稳定。
2.2.2县财政局:根据口蹄疫疫情需要,负责安排应急防控经费的落实,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2.3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2.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2.5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2.2.6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舆论引导、监督、指导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村和社区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搞好社会动员。
2.2.7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资源统一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病人的救治工作,以及人群生活环境的消毒。
2.2.8县工商局:负责对畜禽及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和封锁,控制染疫动物进入流通领域,有效控制疫源的传播。
2.2.9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口蹄疫防制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
2.3工作机构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要在县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下协调开展口蹄疫的防制工作。
3运行机制
3.1口蹄疫疫情监测与报告
3.1.1县农业局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州农委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或市)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3.1.2县农业局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县农业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1.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送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3.1.4疫情确认
3.1.4.1 现场临床诊断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3.1.4.2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
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1.4.3 农业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2 疫情预警级别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时,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邻近县市发出预警,并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州级兽医主管部门向周边地区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县市发出预警。根据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预警或州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县兽医主管部门对本县内与疫情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乡镇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2.2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II级)时, 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州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地区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省、州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县兽医主管部门对本县内与疫情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可启动应急响应。
3.2.3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省级和疫情发生地州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3.2.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省级和疫情发生地州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3.2.4.1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3.2.4.2周边县(市)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时。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3.3应急处置
县农业局在县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麻江县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
县农业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3.3.1信息报告
3.3.1.1口蹄疫疫情信息的报送
口蹄疫疫情监测网络由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
3.3.1.1.1 县农业局是口蹄疫疫情监测的主渠道,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和日报制度,负责全县的口蹄疫疫情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疫情,并在每天上午10点把口蹄疫动物疫情上报到县人民政府和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保疫情信息渠道畅通和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
3.3.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口蹄疫实施监测,并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和日报制度,每天必须在上午9点前,及时把口蹄疫疫情上报到县农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特别是对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防止口蹄疫的流入。
3.3.2口蹄疫疫情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口蹄疫疫情,各乡镇必须及时把疫情上报到县农业局的同时,按照“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严格彻底地处理疫情,把疫情控制到最小范围”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临床诊断,有必要采样逐级报送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进行确诊。
3.4应急响应
3.4.1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4.1.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3.4.1.2 封锁
疫情发生时县农业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4.1.2.1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4.1.2.1.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4.1.2.1.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4.1.2.1.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3.4.1.2.1.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4.1.2.2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4.1.2.2.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4.1.2.2.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4.1.2.2.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3.4.1.2.2.4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4.1.2.2.5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3.4.1.3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4.1.4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4.1.5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野山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县林业局应定期向县农业局通报有关信息。
3.4.2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3.4.3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3.5 应急结束
3.5.1 解除封锁
3.5.1.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3.5.1.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并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局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3.5.2 处理记录与档案
县农业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6善后处理
3.6.1调查与评估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口蹄疫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州农委。
3.6.2恢复重建
3.6.2.1 善后处理
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进行扑杀的牲畜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3.6.2.2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6.2.3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口蹄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6.3 口蹄疫疫情信息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发布口蹄疫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委托省政府发布口蹄疫疫情。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4.1.1县口蹄疫防制指挥部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4.1.2县人民政府要组建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县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人员、村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4.2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县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县财政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4.3物资保障
4.3.1建立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区域。
4.3.2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4.3.3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和相关实验室应用的诊断试剂的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疫情处理期间的生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在处理疫情期间的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病人的救治工作,以及人群生活环境的消毒。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为扑灭疫情提供保障。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对疫区、疫点进行封锁、隔离,维护好治安稳定。
4.8人员防护
在扑灭疫情中,人员要注意好自身的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9通信保障
有必要时电信部门要作好通信的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定期进行口蹄疫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和找出不足,总结经验并加以改进;同时有效地提高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应急能力,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疫情时能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有序处置、彻底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县畜牧业和公众的危害,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5.2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县农业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时间加强口蹄疫病的培训,让养殖户知晓口蹄疫病的危害性,以达到群防群控的目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5.3责任与奖惩
5.3.1责任
5.3.1.1 对不按程序向县农业局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从疫区引进动物引起口蹄疫疫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1.2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附则
6.1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麻江县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麻江县口蹄疫疫情应急管理专家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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